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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法律
1.《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
第200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行政法规及文件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
第66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部门规章及文件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第16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