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实务的独立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做其他工作的人员。[8]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规定,是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须遵守的义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生产经营单位性质不同,本法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也不同:
一、矿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企业无论生产经营规模大小,由于其行业特性均属于高危行业,法律要求必须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条未作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大小、安全生产风险等实际情况,自主作出决定。一般来讲,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如个别人数较少的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可只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根本上说,无论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都必须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
二、非矿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一)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是规模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大多有人员密集的作业场所,如服装加工企业、人工装配、包装等场所。对于这类生产经营单位,考虑到其人员较多,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可能较大,安全生产工作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较小,生产经营的规模也较小。因此,法律规定不要求其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本条规定属于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
该条规定是法律为生产设定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不履行该项义务的必定追究法律责任。解决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地位不明、法定职责不清的问题,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在国务院颁布的多项行政法规中,也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行业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等。
【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