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人员,既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性规定,本法第三章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作了细化规定。
一、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包括:
(一)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在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合同中,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内容。
(二)从业人员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因素如实、全面地告诉从业人员。
(三)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的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
(四)从业人员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根据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义务认真遵守。
(二)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三)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五)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劳动者在生产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