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
概念
本罪是指行为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行为人需要同时齐备三个条件:行为人多次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行为人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这里的“多次”应当理解为3次以上,处罚前后总计超过三次以上即可。与《刑法》第290条第1款、第2款不同,本款主要针对的不是以聚众形式实施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而是个人以各种极端方式冲击、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此外,本罪对行为人的具体扰乱方式并没有限制,只要行为可以导致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遭到破坏即可。例如,冲击、占据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出入通道;向国家机关抛掷石块、杂物;纠缠、哄闹、殴打、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二、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是指行为人之前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已经受到过相关的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继续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造成严重后果。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这里的“严重后果”包括:行为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导致多人受伤的;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导致国家机关设施遭受严重破坏的;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精神上损害的;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正常追诉犯罪的;严重影响审判机关进行正常审判活动的等。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会造成严重后果,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罪与非罪
是否构成本罪,需要同时齐备三个条件:行为人多次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行为人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实践中,对于由于因待业下岗生活困难或者因不公众待遇而到有关部门上访、抗议、示威、请愿,影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不应按犯罪处理;对于扰乱活动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应作为犯罪案件处理。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相同之处在于,所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同之处主要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处罚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的参加者不进行处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要求首要分子必须纠集3人以上,包括特定或者不特定之多数人于一地点,而成为可以从事共同行为的一群人,而本罪行为人的数量不能超过3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观表现只能是冲击行为,而本罪对行为人的具体扰乱方式并没有限制,可以是暴力性的或者非暴力性的,只要行为可以导致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遭到破坏即可;本罪要求行为人曾因扰乱国家机关受过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没有要求。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不同之处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秩序,不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罚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的参加者不进行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纠集3人以上,而本罪行为人的数量不能超过3人;本罪要求行为人曾因扰乱国家机关受过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没有要求。
行为人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同时,导致国家机关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遭到损害,或者导致国家机关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住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具有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有三次以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在之前受到过相关行政处罚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不知悔改,仍然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4.证明行为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导致多人受伤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正常秩序的行为导致国家机关设施遭受严重破坏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精神上损害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正常追诉犯罪的证据;9.证明行为人严重影响审判机关进行正常审判活动的证据等。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