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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及文件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19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20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第23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