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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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自己的孩子被别人收养后与自己就没有关系了吗?

案情

田某家住农村。田某在他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外村的杨某,并与之结婚。婚后第二年,杨某产下一对龙凤胎。夫妇二人看着这对可爱的孩子虽然高兴,但还是因为经济问题犯了难,以他们现在的家境很难养活两个孩子。后来,夫妻俩经过商量之后,将女儿送给别人收养。田某有了孩子后,感觉身上的担子更重了,每天都夜以继日地辛苦工作。现在,田某一家的生活条件逐渐好转。而妻子杨某经常因为半夜里想念女儿而偷偷落泪,田某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因此,田某经过考虑之后打算把女儿认领回来。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田某还能认领回女儿吗?

解析

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随着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失,生父母单方面认领孩子的行为不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也就是说,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就不存在亲子关系了,而要想恢复这种亲子关系,必须经收养人的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田某夫妇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后,孩子与田某夫妇之间就不再有权利义务关系了,田某想单方面认领回孩子是不可能的,除非经收养人同意,否则,收养协议不会因田某单方面想认领孩子就解除。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成年后自愿承担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的,法律也不会加以制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