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
阿伟和小丽是老乡,两人在同一地方打工,一来二去就开始恋爱了。恋爱半年后,二人便登记结婚了。某日,阿伟带小丽回老家探亲。途中,阿伟偶然遇到了自己的发小红梅,由于两人多年没见就多聊了几句。回到家后,小丽就要求阿伟以后不准再和其他女人说话,阿伟觉得小丽是在无理取闹,于是两人因此争吵起来,阿伟一气之下便动手打了小丽,致使小丽多处受伤。后来,小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不准离婚,并对阿伟进行了说服教育。可是小丽还是觉得自己吃了大亏,因此之后又向法院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请求。请问,小丽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则应认定为该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在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如果婚姻当事人中一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而双方当事人并不想离婚或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和不予支持的。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阿伟和小丽离婚,所以,对于在此期间小丽又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