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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配偶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对方是否能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案情
阿美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时而清醒,时而精神混乱。去年,阿美遇到了一个很好的男朋友阿强,他们已经走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为了避免阿强拒绝与她结婚,阿美隐瞒了自己精神分裂症的情况,于是两人顺利结婚了。结婚之后的最开始一段时间,阿美一直表现得很正常,并没有显现出精神分裂的症状。但是当两人准备要个孩子的时候,阿强听了城里回来的朋友的建议,带阿美去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没想到却发现阿美有精神分裂症这一很可能遗传的重大疾病。阿强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想要与阿美离婚。那么,配偶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对方是否能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呢?
解析
阿美在婚前故意隐瞒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重大疾病,那么,阿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段婚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结婚前,双方应当如实告知对方自己所患有的重大疾病,否则另一方就可以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民法典》该条规定保护了配偶的知情权,要求大家在婚姻关系中要做到最基本的坦诚。如果为了结婚而向对方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这样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也将为婚姻关系埋下很大的隐患。
在本案中,阿美所患有的精神分裂症,很有可能会遗传给下一代,这可能会对阿强是否决定迈入这段婚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阿美隐瞒该状况,阿强可以在知情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