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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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饭店能以未在消费小票上盖章为由拒开发票吗?

案情

艾某约朋友到市中心的某餐厅聚餐,几个人吃得十分开心,但结账的时候却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当时,艾某要求服务员开发票,同时拿出了一星期之前在该饭店就餐的消费小票,要求累计开发票,没想到却遭到服务员的拒绝,理由是消费小票上没有该饭店盖的章,因此无法累计开发票,只能开这次的发票。艾某觉得这样的理由很荒唐,便要求服务员叫来了餐厅的负责人,可餐厅负责人给的答复也是一样的,称消费小票上须有饭店盖的章才能累计开发票。艾某十分愤怒,想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那么,艾某可以去投诉吗?饭店能以未在消费小票上盖章为由拒开发票吗?

解析

饭店不能以未在消费小票上盖章为由拒开发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而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必须予以配合。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还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果经营者不依法开具发票,是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综上可以看出,法律仅规定经营者必须出具发票,并没有设定任何限制性条件,消费者消费后,经营者必须依法无条件地为其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案例中,饭店以消费小票上未盖章为由拒绝开发票的做法是错误的,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艾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