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案情
2021年3月14日,许某的妻子万某在某医院手术中意外死亡。许某悲痛万分,怀疑万某死亡是由于医院不负责任所导致的,遂对医院及医生怀恨在心。3月17日,许某与该医院领导卫某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后,许某纠集朋友李某、闫某、赵某对万某的主刀医生刘某和该医院领导卫某进行殴打,造成刘某重伤、卫某轻伤。那么请问,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解析
近年来,医患矛盾不断加剧,侵害医护人员的案件并不鲜见。为了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新增了“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表述,对暴力伤医等严重违法行为发出强烈制止信号,进一步明确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捍卫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最基本合法权益的规定,更是针对以往一度引发社会热点的杀医案等恶性事件的底线条款。此外,《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也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一旦有人作出损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行为,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更有甚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许某纠集朋友李某、闫某、赵某殴打主刀医生刘某和医院领导卫某,造成刘某重伤、卫某轻伤,他们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按照《刑法》的规定,还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