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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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患抑郁症而将其辞退?

案情

何某于2020年6月大学毕业,其读大学期间学的是机械专业,是班上唯一的女生。7月,何某在某公司的面试中脱颖而出,顺利地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不久后,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发现何某性格孤僻,不爱与人交流,不擅长团队合作,直接影响了她的工作质量。公司同事也反映何某脾气秉性怪异,而且孤僻易怒。经查,公司发现在大学期间是全班唯一女生的经历,对何某的心理产生了不良影响,其在大学期间就患上了抑郁症,而且久治不愈。请问,当公司发现何某不能胜任公司的岗位后,能以其患有抑郁症而将其辞退吗?

解析

本案例中,如果何某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可以以何某患有抑郁症而将其辞退。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二是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医疗期;三是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四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报酬。本案例中的何某在工作前就患上了抑郁症,而且久治不愈,如果她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