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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案
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第383条的修改,构成本罪的标准是行为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数额较大是指贪污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较重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