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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规定。
◆ 条文释义
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此次修改根据党中央要求和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增加了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规定。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需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梳理、编制权责清单,全面履行核心职能,切实发挥权责清单的基础性制度作用,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合作、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依法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要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强化协作配合和统筹协调,确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步调一致、协调统一,按时间进度、高质量完成编制工作。在具体组织编制过程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既要做好基础清单编制工作,也要提前谋划规范权责事项、公开权责清单等后续工作。要准确把握权责清单编制的重点,全面梳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权责事项,做到无死角、无盲区,确保清单全面准确。
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作用,一方面,是确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公权力,推动实现依法用权、依法履职、依法追责。另一方面,通过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有关监督管理行为的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