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合同编(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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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证合同的内容。

【立法要点及理由】

保证合同的内容是确定保证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以及保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要件。本条与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无实质变化。主债权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权,是金钱给付之债还是提供劳务等非金钱履行之债。主债权数额是主合同的标的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决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时点,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方开始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事关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适用指南】

司法实践主要对于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均为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若保证合同未就债权种类数额、保证范围等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并予以书面确认,或进行事后补正,保证合同将因不符合其成立要件,对当事人不发生保证效力。也有观点认为,只要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属于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他条款的欠缺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成立生效。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本条关于保证合同内容的规定属于保证合同的示范文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与大小休戚相关,保证人只要表明就该种类和数额的主债权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思,保证合同即可成立。其余保证条款事项,可事后补充约定,若保证合同没有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事后也没有有效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保证合同的其他法律条文推定补正。例如,对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可依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确定;对于保证的方式,依照本法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一般保证;对于保证的范围,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依照本法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于保证期间,则依据本法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686条、第691条、第6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