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构成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本条沿用了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明确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基本构成是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制。
租金是融资租赁合同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由于租赁双方均以营利为目的,而租金又直接影响到利润,所以租金的确定是融资租赁交易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因其为“融资”租赁,所以承租人支付的并非是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标准的确定,与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标准是不同的,它高于传统租赁中的租金。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出租人的出租利益包含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获得的合理的利润,也就是租赁物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
与商品价格概念相对应,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为基础,同时依据租赁物的供求关系而波动。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赁物的成本、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为租赁业务而支付的营业费用。
1.租赁物的成本。租赁物成本是构成租金的主要部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资金,将在租赁业务成交后,从租金中得以补偿。同时,在购置过程中,出租人所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调试安装费等也要计入租赁物成本中,一起从租金中分期收回。所以,租赁物成本包括租赁物购买价金及其运输费、保险费等,也称租赁物总成本。
2.利息。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是租金构成的又一重要因素。利息按租赁业务成交时的银行贷款利率且一般以复利率来计算。
3.营业费用。营业费用是指出租人经营租赁过程中所开支的费用,包括业务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和必要的盈利。
意思自治是私法最基本的原则,体现在合同领域即为契约自由。所以虽然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来确定,但如果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不存在效力瑕疵事由的,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约定。目前国际和国内融资租赁实践中,除保留传统的固定租金方式外,也越来越多地采用灵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适应日趋复杂的融资租赁关系和当事人双方的需要。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经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或者通过使用租赁物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也可以按承租人现金收益的情况确定一个计算公式来确定租金,或由当事人约定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以其他方式来确定租金。实践中租金的计算方法包括年金法、固定利率计算法、浮动利率计算法、附加率计算法、隐含利率计算法,考虑本金、利率、还租期数、租赁残值、先付与后付等参算因数,法律并不对此进行限制。
【适用指南】
本条规定的主要意义在于明晰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构成,其并未设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且规定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但书条款,所以法律适用中产生的争议不多,主要集中在出租方能否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首付款是否属于租金的一部分,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对租金的影响等。
一、出租方能否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
融资租赁租金的构成包括融资成本和合理利润。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资金以及利息,必然属于融资成本,将在之后的租金中分期收回;同时,出租人在购买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如税款、保险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分摊的营业费用,也属于融资成本,并从租金中得到补偿。关于出租方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等名目的费用,首先,融资租赁中各类款项的性质不能仅根据款项的名目确定,而应从融资租赁交易的性质出发进行判断。融资租赁中的租金是“融资款项”的对价,不同于传统租赁中的租金,其用来补偿出租人的融资成本并给予出租人合理的利润,故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构成应以出租人的融资成本与利润为基础。在融资租赁实际操作中,除购买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作为服务费计入融资成本外,出租方将一些人工费用等以融资额为计付基数,以手续费、管理费等名目纳入融资成本中,本身也并无不当。即使这些款项不属于租赁物购买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在数额上也高于租赁物购买过程中实际所发生的费用,只要总数额处于合理范围内,仍可以作为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纳入租金范畴。因此,出租人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本身并不违反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其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但书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对手续费、管理费等进行约定。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虽然没有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收取手续费,但是也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以真实意思表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手续费、管理费等进行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以相应名目收取的费用应当有对应的义务,也应当遵守关于格式条款、不得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等规定。
二、首付款是否属于租金的一部分
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有关于“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约定。关于首付款的理解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将首付款认定为首期租金,包括于实际的租金总额;另一种观点认为,首付款的性质是预付租金,可以用来冲抵其他到期租金。在此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对价即为租金,首付款必然是租金的组成部分,属于融资的代价,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物件的价金的本息和其应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至于其是否构成单独一期租金,抑或只是预付其他到期租金,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分期支付的情况予以确定。
三、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对租金的影响
在适用本条时始终应当明确租金是融资的对价,而不是租赁物使用的对价,明晰此点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很多问题。例如,如果出现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由于租金是融资的对价,所以租金只取决于承租人占用资金的时间长短,而与通过租赁物获得的收入无关。因此,租赁物不能使用带来的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除非承租人基于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减少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