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案例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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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吗?

身边案例

石某是某纺织厂职工,至今未婚。杨某是该纺织厂旁边的电子厂的职工,已婚并育有一子。二人在一位朋友的生日聚会上相识。一年多以来,杨某假装单身离异,对石某展开疯狂的追求。杨某赢得石某的信任后,二人开始交往。在交往期间,杨某诱骗石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导致石某怀孕。在此情况下,杨某又因自己已成家且育有小孩,便以恐吓、威胁手段逼迫石某终止妊娠。石某在接受终止妊娠手术后,出现严重的妇科后遗症(包括阴道炎、盆腔炎、输卵管炎、左侧输卵管通而不畅、宫腔粘连、脸部妊娠斑等)。与杨某交往期间,石某终止妊娠及之后治疗妇科疾病的医疗费用均是由自己支付的。石某觉得自己在这段感情中很吃亏,但不知道杨某违反了哪条法律,她能起诉杨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吗?

普法讲堂

石某可以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起诉杨某要求其赔偿损失。我国《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石某与杨某交往时,杨某已婚,石某未婚。杨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与石某交往并发生性关系,导致石某怀孕,之后因流产手术引起相关疾病,杨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构成了对石某健康权的侵害,对石某的损失,杨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石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杨某交往时,其应该能查明杨某是否已结婚,应当能预见到可能会产生怀孕及流产的后果,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综上分析,杨某应对石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8条、第10条、第11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