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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编
1.民法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违反绿色原则要承担责任吗?
身边案例
王某经甲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乙化工有限公司明知王某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仍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甲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请问王某应当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吗?
普法讲堂
王某要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王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借用乙化工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从事油泥、滤渣的非法处置业务,污染了周边环境。该案属于环境侵权案件,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我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要求民事主体遵循的绿色原则,其应当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