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物业能否对小区业主共有的车位收费?
身边案例
徐某、袁某购买了A小区两套商品房,其中2-305室为商品房,1-101室为商铺。之后,开发商乙公司给该小区选聘的物业公司甲公司与徐某签订物业合同,对物业服务及费用进行了约定。A小区业主委员会、甲公司通过小区收取停车费的决定并公示:北广场地面专用车位租赁收费标准为200元/月/个;北广场地面车位临时停车收费为1小时内不收费,1—4小时收费5元(含1小时),4—24小时收费10元(含4小时),超过24小时重新按上述时段计算收费。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甲公司代为收取契税以及停车费等。徐某、袁某将1-101室用于经营一家咖啡馆。对于前来消费的顾客,徐某、袁某向其发放临时停车券,券面盖有“咖啡馆发票专用章”并写有“临时停车券伍元(涂改无效)”等字样。截至发生纠纷之日,咖啡馆累计发放停车券2296张,按物业公司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应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2471元。徐某、袁某认为临时停车位为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收费,拒绝缴纳该笔费用。物业公司收费不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普法讲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家车越来越普及,小区停车成为业主普遍关心的问题。不少物业公司对小区规划的地面停车位进行出租,甚至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开辟临时收费车位。对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小区地面停车位进行收费、应当如何收费、收益如何分配,很多业主并不清楚。《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业服务企业并非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其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进行维护、管理,但并不因此当然取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另行收取停车费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停车位收费权的取得应当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停车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委托。否则,物业服务企业主张收取停车费,既没有物业服务合同依据,也没有委托授权的权利基础,必将侵害停车位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275条、第2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