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业主对自己的房子进行装修,他人有权干涉吗?
身边案例
曲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刚入住不久就发现房屋的水管漏水,墙体开裂。曲某上楼查看,发现楼上与自己同户型房屋的张某正在装修房屋,并且敲掉了承重墙,改变了建筑结构和水管铺设线路。曲某认为是张某的装修行为导致了自己房屋的损害,遂请人检验,果然证明是张某的装修行为导致曲某的房屋出现了问题,并且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可能性。曲某要求张某停止此种装修行为,张某说:“我自己的房子,爱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别人管不着。”曲某与张某再三沟通,并请物业介入都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于是一气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普法讲堂
业主购买房屋后就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可以自由地对该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对房屋进行装修是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如果此项权利与同一建筑物上的其他房屋有密切关系,存在公共利益,业主在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时候就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否则就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本案中张某对自己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可以进行装修,但是张某在装修的时候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由此给其他业主的房屋造成危险,张某的这种装修行为已经超出了行使权利的界限,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因此曲某有权要求张某停止该种装修行为。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2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