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经卖出但没有交付的物品,还可以再卖一次吗?
身边案例
画家邓某将自己的一幅画出售给陈某,但双方约定等到15日后邓某办完展览再将画交给陈某。没想到的是,邓某在与陈某签完合同的第二日,又将画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乔某,而乔某不知邓某先前已将画卖给了陈某,交钱之后即取走了画。那么,乔某与陈某谁拥有这幅画的所有权?
普法讲堂
本案涉及占有改定及善意取得两个民事法律问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移动产所有权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需要,经受让人同意继续占有动产,而动产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邓某将画卖给陈某,约定由邓某占有该画至展览结束,就是占有改定。这种情况下,该画的所有权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起转移给陈某,即此时陈某是该画的所有权人。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法律问题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本案中,邓某将画卖给陈某并约定占有改定后,陈某就是该画的所有权人,邓某无权再将该画卖给其他人。而受让人乔某不知该画已不属于邓某所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因此他可以最终享有该画的所有权。至于陈某的损失,可以要求邓某赔偿。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228条、第3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