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案例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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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借款人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还款吗?

身边案例

李某于5年前借给张某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到期后张某连本带息还给李某7万元。张某因做生意亏损,借款到期时没钱还给李某。李某考虑到与张某的交情和张某的处境,便没有向张某催款。又过了3年,李某经营的饭店生意惨淡,不仅将前些年的盈利亏损,还欠银行一大笔债。李某便想起了张某欠自己的债,于是催张某还款,但张某迟迟不还。李某一气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法庭上,张某以这笔欠款过了诉讼时效而拒绝归还,法院还支持了张某的主张。李某很懊恼:法院为什么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呢?

普法讲堂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律即对借贷关系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债务人以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是会支持的。本案中,李某在借款到期后3年多内一直没有催促张某偿还,其丧失了法律上的时效利益,所以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支持了张某的主张。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88条、第1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