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范某帮助他人走私黑池龟案[28]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3日,热某玩(巴基斯坦籍,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尼某丁(巴基斯坦国籍,另案处理),从巴基斯坦苏斯特口岸走私黑池龟。当日,尼某丁通过电话联系红其拉甫口岸边检工作人员范某,让其帮助在国门处实施倒装黑池龟并放行。当日17时许,在范某的带领下,尼某丁雇用司机艾某驾车从红其拉甫前哨班行驶至中巴边境线界碑处,从五名巴基斯坦籍人所开的卡车倒装十个装有黑池龟的黑色行李包至艾某车上。23时许,艾某在塔什库尔干县城接上尼某丁一同前往喀什,当车行至塔什库尔干县砖厂附近时被红其拉甫海关截获,当场抓获尼某丁,并截获疑似黑池龟229只,经鉴定,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黑池龟(Geoclemys hamiltonii), 涉案价值为82.44万元。
2014年8月18日,中国海关总署缉私局联合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相关领导,在红其拉甫口岸共同代表中国政府,向巴基斯坦信德省野生动物保护局移交查获的黑池龟[29]。此批黑池龟将放生到巴基斯坦卡拉奇附近的国家公园[30]。
(二)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海关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帮助他人走私濒危野生动物黑池龟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被告人走私黑池龟的数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应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系从犯,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范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对一审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新刑终22号[31]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争点
走私珍贵动物罪的认定和量刑需要考虑几个方面:
1.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犯罪是一种故意逃避海关监管,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主观故意是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给出如下意见: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纳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对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在理论上不难理解,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走私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往往是走私刑事案件中关乎行为人罪与非罪争议的焦点。本案中,被告人是边防检查站执勤业务科检查员,作为边检工作人员,其应当熟知边境地区管理规定以及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被告和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被告受走私分子尼某丁委托,在明知司机艾某没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带领艾某进入边境限定区域,并协助艾某从境外人员车上倒装涉案黑池龟,绕过海关走私入境。被告的行为和涉案人员的供述,证明了被告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
2.对走私对象的认知
《意见》第六条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供述其在边境协助接货时,看到货物为一种乌龟,且与2013年入境的乌龟一致。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显示,2013年10月,红其拉甫口岸入境的一批活龟为黑池龟,边检和海关人员对这批活龟都做了查验,因入境时缺乏巴基斯坦官方的《动物检疫证书》以及进境动物审批许可,于2013年10月13日已做退运处理。被告人作为边检工作人员,应该知道其协助走私的龟在没有相关证明和许可的情况下,是禁止入境的野生动物。因此,就算其不明确知道该龟为“黑池龟”,也不影响法院对于被告犯走私珍贵动物罪的认定。
3.涉案珍贵动物价值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走私黑池龟属于刑法规定的走私珍贵动物行为,按涉案数量或价值,应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黑池龟是龟鳖目地龟科池龟属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非我国原产。在《解释》附表中,并无同属或同科物种可供参照。
《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2〕22号)规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标准,国内已有规定的按国内规定执行;国内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内同等保护级别的同属或同科保护动物的价值标准从高执行。”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32](计价格〔2000〕393号)规定,与黑池龟同属地龟科的三个物种,其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分别为地龟亲体600元/只,三线闭壳龟亲体2000元/只,云南闭壳龟亲体2000元/只。
这两份通知是确定涉案水生野生动物价值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查获的229只黑池龟价值为82.44万元,判决文书对于该价值的计算并未给出详细的解释。依据两份通知,推算每只黑池龟价值为3600元,鉴定机构应是以资源保护费最低标准,即地龟亲体600元/只的6倍来计算涉案黑池龟价值,并未遵循农渔发〔2002〕22号文件的规定。
国家渔业渔政管理局2006年给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局的《关于黑池龟价值核算有关意见的函》(国渔水〔2006〕2号)中,对黑池龟的价值给出了回复,“黑池龟是《公约》附录Ⅰ级保护动物,国内没有同等保护级别的同属或同科保护动物,而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龟科均属二级保护动物,可以按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龟科动物价值标准换算黑池龟价值……捕捉龟科动物亲体最高缴纳资源保护费为每只2000元,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6倍执行,由此核算出每只黑池龟的价值标准为:2000元/只×6=12000元/只”。
同样的物种,同样的价值计算标准,不同的机构却算出了不同的价值,而且两个价值相差甚大,这体现出拥有物种价值评估权限的机构对相关文件理解的偏差。
(四)案件评论
在打击野生动物走私案件中应加强犯罪所得返还等形式的国际刑事合作。
野生动物走私作为一项严重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如同其他跨国犯罪一样,需要加强国际刑事合作以有效打击和震慑犯罪。除引渡、联合侦查、移交犯罪嫌疑人等合作形式外,犯罪资产的追回、没收与返还这一合作形式也需要应用在野生动物走私犯罪的国际合作中。
近年来,关于犯罪资产的追回、没收与返还这一合作形式,国际社会达成了高度共识[3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对于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支持返还犯罪所得“以便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将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归还合法所有人”[34]。将走私案件中查获的野生动物,尤其是活体野生动物,返还其来源国,符合相关国际法精神,也符合越来越强调国际刑事合作的时代潮流。
在千万年的演化过程中,不同的野生动物选择和适应了不同的栖息地,非法地将野生动物剥离其原生环境,带到另一个环境中,不仅会损害原生环境生态系统微妙的平衡,也会使野生动物个体在猎捕、运输、贩卖等过程和对新环境不适应的情况中遭受极大痛苦甚至死亡。有些野生动物则会因缺少天敌和原生环境的制约机制,而在新环境中成为入侵物种,破坏当地的生态平衡,例如已经在我国形成入侵之势的巴西龟和鳄龟。珍贵的野生动物对于其来源地人民来说,是独特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象征。承载了这样深厚文化价值的动物被猎捕与走私也是对来源地人民感情的巨大伤害。例如2017年,中国渔船在厄瓜多尔加拉帕戈斯附近的海洋保护区被查获非法持有300吨冷冻渔获物,其中大部分是鲨鱼,包括受法律保护的双髻鲨。加拉帕戈斯群岛1978年被评为人类自然遗产,群岛附近海域是多种鲨鱼的重要栖息地。该案件引发厄瓜多尔人民的强烈反感,当地居民甚至连续三天上街游行,抗议这一破坏当地海洋生态环境和鲨鱼种群的非法行为。
因此,不仅要考虑普通跨国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所得或收益归还的问题,从动物福利、保护区域生态系统平衡和尊重来源地人民感情的角度来说,被走私的活体野生动物更应该返还其来源国。遗憾的是,在实际案例中,极少活体动物可以被返还。主动开展国际刑事合作意愿不足、经验不够是阻碍我国相关部门开展活体动物返还的一个重要原因。
客观上,我国在立法层面长期缺乏对国际刑事合作的专门立法。我国虽然已经加入了一系列涉及刑事合作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且与一些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但在国内法中,直至2018年才有专门的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出台[35],立法的长期缺失,必然使有关部门在面对国际刑事合作问题时犹豫再三。
主观上,野生动物案件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执法部门对于涉及毒品、腐败、电信诈骗、人口买卖等跨国犯罪案件进行了较多主动的国际刑事合作,包括劝返、境外追逃、境外调查、境外资金冻结和追回等方式,但是在野生动物走私方面,却鲜有国际刑事合作的探索,遑论活体动物的追回和返还了。
我国参与刑事合作的部门众多,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晰,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完善[36],也影响到有关部门开展国际刑事合作的主观意愿。正因意愿不足,才导致案例数量不够;成功经验的缺乏更无法激发有关部门开展国际合作的积极性,使得主动开展国际刑事合作越发困难。
野生动物返还在国际上也较难实现,返还走私野生动物的案例相比于规模庞大的全球野生动物走私来说可谓凤毛麟角,但仍有一些成功先例。如201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渔农自然护理署在多个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协助下,将查获的595只走私猪鼻龟(Carettochelys insculpta)返还给印度尼西亚[37]。2015年,泰国相关部门向缅甸政府返还一批被查获的缅甸星龟(Geochelone platynota)[38]。总体上,野生动物返还面临缺乏国际刑事合作、来源地难以认定、资金缺乏和技术不足等诸多困难。
本案中,相关部门克服这些困难,成功实现了我国首次返还走私的活体野生动物,彰显了中国政府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打击濒危物种非法贸易活动的一贯立场,也成为中国打击走私濒危物种国际合作的有益尝试,为今后的活体野生动物返还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