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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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并于同年7月6日正式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79年刑法颁行后,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不断地采取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1981年至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还在80多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刑法全面修订工作自1982年始,至1997年3月修订后的刑法的颁布,历经15年。修订后的刑法是一部崭新、统一、比较完备的刑法。

修订后的刑法反映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民主与法治及其平等的新观念,这主要反映了修订后的刑法废除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在第3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在第4条与第5条分别确定罪刑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从条文数量上看,从1979年刑法的192条到现在新刑法的452条,增加了近三分之二的条文;更为重要的是,修订后的刑法增补的许多内容都反映了这部刑法在贴近社会、反映现实、与国际接轨方面所作的不懈努力,使得修订后的刑法达到了一个较高的立法水平。修订后的刑法的罪名达300多个,使我国刑法中的罪名体系更为完整,也为司法机关惩治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自1997年修订的刑法通过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需要对刑法作了几次局部的修改或补充,即(1)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其对刑法的主要修改内容是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张到非国有单位,增加规定了“骗购外汇罪”。(2)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在惩罚违反会计法犯罪和惩治期货犯罪方面作了补充和修改。(3)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内容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4)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扩大了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5)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修改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明确规定了“走私废物罪”、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6)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关于信用卡的犯罪,并增加了一款军人犯罪。(7)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最大规模的修改补充。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商业贿赂、洗钱、赌博、虚假破产、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枉法仲裁等犯罪的规定,涉及刑法20个条文。

随着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一些新型的公民权益需要保护,一些新型的犯罪现象需要惩处,另外,惩治腐败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都对刑法修改提出了要求。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主要内容包括: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第180条);删去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仅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结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作为定罪标准。同时,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初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201条);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第224条);在绑架罪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39条);金融、电信等单位泄露个人信息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第253条之一);组织未成年人扒窃将被严惩(第262条之二);单位亦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严惩逃避动植物检疫的犯罪行为(第337条);对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作了规定(第375条);另外,受贿罪适用范围扩大(第388条之一);加重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将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第395条)。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刑法第381条、第410条进行了修改,将条文中的“征用”改为“征收、征用”。根据2009年10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对相应的罪名进行了界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涉及50个条款。

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罪名进行了界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亦对刑法中的罪名进行了更新。根据中央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2)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3)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适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4)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5)加大惩处腐败力度,重大贪污犯罪规定“终身监禁”,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6)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犯罪;(7)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危险驾驶应追究刑责,危险物品肇事需严惩。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这次修改围绕未成年人法益、生产作业、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知识产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即12周岁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个别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管教责任,并规定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正教育。

二、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首先,《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次,修改奸淫幼女罪。对于奸淫幼女犯罪,将刑法第236条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增加一款,“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最后,修改猥亵儿童罪。对于猥亵儿童罪,将刑法第237条第3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高空抛物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入刑

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是近年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继《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并针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此作出修改。

在第133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二,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犯罪,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第291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二,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强化公共卫生刑事保障

一是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拒绝执行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为。

二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与《民法典》《生物安全法》相衔接,该修正案增加三类犯罪,即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罪和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罪。通过以上规定,进一步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进行规范。

三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相衔接,该修正案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预防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

五、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

为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保障改善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治理,同时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

一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作出调整后,同步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以便于在部门法之间做好行刑衔接。二是增加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犯罪,将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三是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此次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第一次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有八条,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知识产权犯罪中除了假冒专利罪一条未作修改外,其他都作了修改,还补充了一条。整体而言,此次修正较多、变化较大。

一是适当提高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及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6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二是立足司法实践,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相衔接,增加商业间谍犯罪、侵犯服务商标犯罪;三是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以及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等;四是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等。

七、严惩金融乱象

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以“投资”之名行诈骗之实……非法集资陷阱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还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作出回应。

一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增加了一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二是明确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行为,规定为犯罪。三是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

八、增加个别罪名,完善法律体系

一是为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与《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该修正案将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是为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维护生产作业安全,增加了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如出现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构成犯罪。在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4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是为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冒名顶替”犯罪。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四是为推动我国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进程,将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