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新增考点 出口管制
【第五章第一节 外贸法律制度】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出口管制法》,该部法律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根据形势变化,在总结出口管制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的一部统领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该法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为立法目的,共49条,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出口管制的对象。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出口管制法》其中的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2.出口管制的主体。
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3.出口管制体制。
国家实施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以下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4.出口管制措施。
国家采取出口管制清单、出口临时管制、禁止出口等管制措施。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5.关于两用物项、军品出口的特别管理。
出口经营者向国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国家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军品出口专营资格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