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第一分册·第十四版(危害国家安全案 危害公共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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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颠覆国家政权案

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对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1)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2)积极参加的;(3)其他参加的。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国家政权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经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一般来说,本罪情节的轻重和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犯罪主体的情况而定。本罪立案标准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积极参加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所谓“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以外,其他积极主动参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并在犯罪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由于这类人员在主观上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也是重点打击对象。对“积极参加的”,应当一律立案。

(3)对其他参加的,一般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其他参加的”,主要是指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参加人员。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其他参加的”,可以不予立案追究。另外,对于被欺骗、被裹胁参与,没有具体实施犯罪活动的一般群众,可以不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