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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案例19:不服从正当管理,员工单方解除合同法律不支持
梅某于2011年2月入职某塑胶公司任品检部主管。后因梅某工作态度与工作能力均存在问题,导致公司出现多起质量事故,ICTI(国际玩具业协会简称)的认证工作多次未能通过。该公司遂于2019年6月30日决定,缩小梅某的工作范围,将ICTI的认证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负责。
梅某对此不满,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借故不上班。2019年8月9日,梅某以该公司对其作出调岗降职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此前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裁决确认梅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梅某此前的工资9000多元及经济补偿金25400元。该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无须支付梅某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在担任品检部主管期间,未能与其他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对ICTI的认证多次未能通过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为此,该公司将ICTI的认证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进行,从而缩减梅某的工作范围,并无不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用人管理权,且该公司并未明确将梅某予以降职,仅要求其专注于部分产品的质量工作。结合梅某以往的工作表现,即使梅某工作内容的变化导致其职级的降低,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职务调整也并无不当。梅某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与梅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应支付梅某此前的工资9000多元,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梅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