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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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故意拖延合同签订进程怎么办?

案例实录

某电子产品生产厂得知某科技公司将大量采购电子产品的信息后到该科技公司进行磋商,希望获得这次交易机会。但是该电子产品生产厂因正在完成某一订单任务,无法在科技公司要求的一个月内完成其订单,便故意以其他借口拖延合同签订时间。一个多月后,该电子产品生产厂仍未完成之前的订单,意识到无法与科技公司合作,只能放弃签约。科技公司因与该电子产品生产厂长期磋商,耽误了寻找其他合作厂家的时机,得知实情后要求电子产品生产厂赔偿其损失。请问,隐瞒事实拖延合同签订时间的,怎么处理?

律师分析

电子产品生产厂为争取签约机会,在与科技公司进行磋商时,故意拖延签订合同的时间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阶段,基于订立合同中的过失而产生的,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结果。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互相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当事人不能对其加以约定,该责任要求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且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只限于损害赔偿,不包括其他责任形式,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范围没有限制性。电子产品生产厂恶意进行磋商,给该科技公司造成损失,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温馨提示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不得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或进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存在恶意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该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上或者其他类型损失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自测小题

选择:下列哪些情形下,佳佳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 )

A.佳佳公司为拓展业务,同时与多家公司进行磋商,择优选择供应商

B.与富力公司磋商后,为降低底价,佳佳公司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福源公司

C.佳佳公司故意隐瞒自己尚未拿到牌照的情况,与成宇公司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