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案例实录
赵某为一果品收购商,因上一年度果品产量低,其收购的果品很少,导致严重亏损。为了弥补去年的损失,赵某欲在今年大量收购果品。遂在今年苹果还未到收获季节便向果农发出宣传材料,称“今年质优果品,我将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结果,今年果品大丰收,赵某收购的苹果已经是去年的两倍多,果农还在源源不断地送货,赵某又开始担心收购果品过多无法销售,遂拒绝收购果农再送来的苹果。果农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为他发出的宣传材料上写有“将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的要约,而赵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要约邀请,并不构成要约,所以可以拒收果品。那么,赵某的宣传材料究竟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分析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即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成立的后果,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应产生一定的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意义,只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时,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赵某发给果农的宣传材料,只是希望果农提供苹果,对质优苹果才会“以高于市场价收购”,不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不能认定为要约,只能是一种要约邀请。所以,果农提出的赵某的宣传材料为要约的说法不能得到认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温馨提示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向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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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