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未履行怎么办?
案例实录
某水产公司与个体养殖户杨某签订了一份海虾买卖合同,水产公司当场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离合同履行期只有一个星期时,杨某通知水产公司,他的养殖场因遭受台风海虾死亡过半,损失严重,不能按时交货。杨某提出另一养殖户张某欠他钱,并表示愿意用货抵债,张某养殖的海虾质量也很好,如果水产公司同意,可以由张某代其向水产公司交货。水产公司对张某的养殖场进行了考察,同意杨某的意见,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但直到约定的履行期结束,张某也没有供货,经过询问,其称因市场需求量大,他养殖的海虾都不能满足以往的顾客,根本不能提供给水产公司。合同双方约定的第三人张某没有履行合同怎么办?
律师分析
商业交易中,常常出现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水产公司与养殖户杨某之间的海虾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况。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会因为第三人对合同不理解,或是第三人自身多种情况的出现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张某作为杨某与水产公司之间的第三人,代替杨某履行对水产公司的债务,但最终没有履行,从而给水产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水产公司可依法向杨某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损失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张某主张。因为杨某与水产公司才是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张某并非合同当事人,不负有合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温馨提示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当然,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这要看第三人是否应当和实际承担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只要第三人承担了义务,就有可能要承担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
自测小题
选择:某工厂和华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华生公司为其提供一批原材料。合同成立后,工厂进行生产经营改革,将部分业务转给了安丽公司。于是,工厂与华生公司约定,由华生公司向安丽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华生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谁承担违约责任?[4]( )
A.某工厂
B.安丽公司
C.某工厂与安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