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车辆,开回家就属于你吗?
案例实录
辛某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邻居王某,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王某随后将车开回家。由于办理机动车过户需要一笔费用,考虑到辛某是自己的邻居,两家平时关系很好,王某认为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所谓,所以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一天,辛某突然找到王某,告诉他自己有急事,想将车借来用一用。王某就把车钥匙给了辛某。谁知,辛某将车借走后却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朋友马某,并在当天去相关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后来才得知车已经被卖给别人。那么,这辆车现在究竟属于谁呢?
律师分析
虽然《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转让。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未经过所有权转让登记,即使你交了钱,把车开回家,车也不是你的。一旦原车主把车再转让给不知情的其他人并进行登记,这辆车就只能属于经过登记的受让人所有。本案就是这种情况,虽然王某先把车开回家,但是没有登记,而马某依法进行了登记,所以王某只能把车让给马某,但他可以要求辛某赔偿他购车款及因买车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温馨提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的“第三人”有一定的限制,即必须是“善意第三人”。如果该第三人属于恶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在交易时就知道或者从其他相关信息中可以推测出该动产已经卖给别人,或者该第三人是不法侵害或占有交易动产的人、无效的登记名义人等,则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对抗该第三人。
自测小题
选择: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是[4]( )。
A.程某路过手机专卖店时,购买了一部9折优惠的手机,谁知该手机看似包装完好,其实是店家从盗窃惯犯那里低价受让的
B.张某看见李某在商店拾得一部手机,主动上前攀谈,最终低价受让该手机
C.小刚(7岁)明知道叔叔挣钱不易,仍然在过年时向叔叔讨要压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