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支付了部分房款,卖方又反悔了怎么办?

案例实录

甲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卖给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支付给甲三分之一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后付清。可是,双方签订合同后房价又上涨了很多,甲有些后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的所有权。那么,甲应否继续履行合同呢?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另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由案情可知,甲与乙之间不存在以上法条中的任何一种情况,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可以解除合同的依据,所以,甲必须履行合同,待乙支付全部房款后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温馨提示

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买卖双方之间便产生了合同关系。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生效的前提下,双方应根据合同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自测小题

选择: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哪些?[2]( )

A.继续履行 B.采取补救措施

C.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