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系由《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1条对本罪的修改,集中表现在,删去了定罪情节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表述,使得该罪的入罪“门槛”仅限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