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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主旨
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不断发生,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出于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信息披露领域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修改主要集中于刑事处罚的幅度和责任主体方面,提高了该罪基本刑的法定刑,并增设了加重量刑情节,对犯罪主体除以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外,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
第一,直接提高了该罪基本犯罪构成的有期徒刑期限“上限”,并取消了罚款金额的“上限”。在“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档次”下,将原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修改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
第二,新增加重情节刑罚配置:“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情况类似,《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该罪项下同样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条款,即该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