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案说法
【案例】王某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1]
被告人王某友系金沙县化觉镇金川煤矿配电房风机管理工作人员。2018年农历正月,王某友因在金川煤矿过年期间加班,金川煤矿欠王某友1,738元的加班工资,后王某友多次找矿方要加班工资未果。2018年7月28日下午,王某友又再次要求矿方解决加班工资仍然未果。当日下午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友索要加班工资未果后,在明知煤矿井下有工人正在作业的情况下将金川煤矿井下通风通道的风井关闭。随后,矿方发现风机被关闭后,矿方管理人员张某等人便到矿上配电房查看情况,张某等人到配电房后要求王某友将风机打开,王某友不同意,当矿方工作人员李某、谢某前去开风机的电源时被王某友儿子王某拦住,王某还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砸向配电房玻璃,僵持了一段时间后,张某提出去王某友家里谈加班工资一事,王某友才将风机电源打开。在2018年7月28日19时31分02秒至19时49分12秒期间,因王某友关闭风机电源的行为导致井下采面的瓦斯浓度值超限,致使在井下正在作业的49名工人出现头昏、喘气、胸闷等现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友为索要加班工资,在明知金川煤矿井下有工人作业的情况下,仍关闭金川煤矿井下通风通道的风井近二十分钟,导致井下采面的瓦斯浓度值超限后井下正在作业的49名工人出现头昏、喘气、胸闷等现象,被告人王某友的危害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被告人王某友的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案发起因系矿方欠被告人王某友加班工资,王某友索要工资本属情理之中,但其未通过合法途径,而是采取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极端行为来索要,若不对其严厉打击,将助长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现矿方虽对王某友的行为予以谅解,但王某友侵犯的客体系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该谅解行为亦不足以对王某友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该案来看,行为人为索要加班工资,在明知金川煤矿井下有工人作业的情况下,仍关闭通风通道的风井,符合刑法修订后第134条之一的第一种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且满足了具有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要求,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导致井下采面的瓦斯浓度值超限后井下正在作业的49名工人出现头昏、喘气、胸闷等现象”,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应当构成第134条之一的危险作业罪。相比较于刑法修订之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类似行为并非直接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积极侵害,而是通过生产违规行为引起了生产安全危险,以修订后新罪评价更为合适。
[1]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载人民网,http://cq.people.com.cn/n2/2018/1102/c365401-32235920.html,2020年12月16日访问。
[2] 《人民日报评公交坠江:不形成制度正义,类似悲剧便难断绝》,载人民网,http://m.people.cn/n4/2018/1102/c203-11833605.html,2020年12月16日访问。
[3]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0611.html,2020年12月16日访问。
[4] 参见蒋毅:《刑法应增设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载《检察日报》2018年11月19日第3版;何鑫:《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罪名适用——兼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条文增设》,载《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余丽、陈志军:《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载《公安学研究》2020年第4期。
[5] 该意见出台的一个重要背景正是民众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反响强烈。该指导意见开篇即指出:“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6] 参见孙梦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回应人民关切推动刑法与时俱进》,载《中国人大》2020年第20期;张宝山:《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回应人民关切》,载《中国人大》2020年第13期。
[7]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八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5页。
[8] 参见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刑初913号刑事判决书。
[9] 参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
[10]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0611.html,2020年12月16日访问。
[11]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0611.html,2020年12月16日访问。由于本文讨论的是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故仅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在本文讨论之列。
[12] 邓红梅、吴航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案件的司法适用现状、问题与路径指引》,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2期。
[13] 参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31刑终27号刑事裁定书。
[14] 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5] 对于《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4项属于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主要涉及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理解。
[16] [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三版),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6页。
[17] 参见张明楷:《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8]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没有“危及公共安全”这一表述,在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合,也是不能以该罪论处的。比如危险驾驶罪这一抽象危险犯中并无“危及公共安全”这一表述,但深夜在没有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由于根本不存在任何危险,因而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68页。
[19]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349页。
[20]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八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33页;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87页;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3页。
[2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457页。
[22] 参见赵俊甫:《〈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7期。
[2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在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的样本中,46.4%的案件公交车司机主动采取了“紧急停车”措施应对冲突。参见《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0611.html,2020年12月16日访问。
[24] 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间关系的相关讨论,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28页;黎宏:《刑法学各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4页。
[25] 参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刑终924号刑事判决书。
[26] 张清丰:《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载《皖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27] 鲍遂献、雷东生:《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2—404页。
[28] 刘志伟、梁剑:《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29] 黎宏:《结果无价值论之展开》,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30]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刑终1163号刑事裁定书。
[3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学习读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32页。
[32] 《江苏响水特大爆炸事故致78死15名公职人员被诉》,载澎湃新闻网,https://news.163.com/20/0807/21/FJF5R1V700019B3E.html,2020年12月5日访问。
[33]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重新定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已通过!》,载“建筑时报”微信公众号,2020年12月30日。
[34] 曾粤兴:《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审思与建议》,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
[35] 傅贵:《安全管理学——事故预防的行为控制方法》,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1页。
[36]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载《中国应急管理报》2018年8月3日。
[37] 罗丽、代海军:《中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38] 任树奎:《特别重大事故案例汇编:2000—2003》,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358页。
[39] 宗玲:《惩罚与预防:安全生产之刑事规制》,载《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40] 张明楷:《危险犯初探》,载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律评论》(第1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
[41] 孙国祥:《新时代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载《法学家》2019年第6期。
[42] 郎胜:《我国刑法的新发展》,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
[43] 黄晓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三维考察》,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
[44] 孙国祥等:《过失犯罪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页以下。
[45]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1页。
[46] 袁中毅:《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立法研析》,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3期。
[47] 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
[48] 姜伟:《罪过心理的立法构想》,载杨敦先等编:《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92—294页。
[49] 周密主编:《论证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360页。
[50] 张明楷:《增设新罪的原则——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意见》,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6期。
[51] 曾粤兴:《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审思与建议》,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
[52] 周光权:《刑事立法进展与司法展望——〈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置评》,载《法学》2021年第1期。
[53] 《4位安全人建议增设“危险作业罪”,你怎么看?》,载“中国安全生产网”微信公众号,2020年8月6日。
[54] 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
[55] 郭君勋:《案例刑法总论》,台湾1988年修订版,第118—119页。
[56] 高铭喧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57] 冯卫国主编:《危害公共卫生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2页。
[58]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8页;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7页。
[59] 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4页。
[60] 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4页。
[61]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