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改理由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34条的修正主要在于加大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的打击。“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为《刑法修正案(六)》增设,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从立法背景来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主要是为了加大力度惩处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发生事故,却心怀侥幸,强行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但实践中该罪的适用率偏低。[26]这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强令”的认定十分困难。对于强令行为,一方面,错误认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态,比如在明知重大隐患情况下的组织生产,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导致处刑过重;另一方面,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违规生产行为,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
为此,2013年10月,原国家安监总局分别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两高”联合出台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015年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议稿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将强令与一般指令进行了区分。而新增加条文是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所以从危险性来说更加迫近,因此不再要求“强制”“掩盖”的强令,而是只要一般指令组织生产就构成。
从刑法使用“强令”一词的含义来看,所谓强令,应是指强迫命令,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表现为大声说话、态度强硬的言语形式;可以表现为身体动静的暴力形式,比如若工人拒绝听从命令,就会遭受强令者做出的人身伤害;还可以表现为利用被强令者的弱点或劣势,使其违心地接受命令,比如若工人拒绝听从命令,就会面临失业、扣罚工资、奖金、补助等风险,但如果是在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生产、组织、指挥、管理人员一般指派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能否成立“强令”却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刑法修订之前强令的理解与“违章”相连,判定行为人是否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时,如果该管理人员的决定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即使有危险且强行命令,也不能认定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为在不违章的情况下,由于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料和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属于允许的危险范畴,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27]。
从立法的修正来看,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下的冒险组织行为不再局限于规章的规定,也不再局限于事实上的意志是否受到强制,而是着重从“安全”角度,直接作为入罪情形,有利于增强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同时也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此外,从立法条文的表述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审稿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草案二审稿删除了“拒”字,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拒”字的删除显示了立法的严谨,“拒”的适用需要前提义务的存在,而“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生产作业,其行为已经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义务,这一行为并不存在拒绝的前提性义务,因此删除“拒”字更加规范、科学。
同时删除“拒”字,有利于与新增的第134条之一相衔接,在第134条之一入罪情形“(二)”中明确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而拒不执行的”,这是作为危险犯规定,而一旦“冒险组织作业”发生危害结果,便构成此罪,有利于罪名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