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评注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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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侵犯财产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财产罪的修改,集中表现在对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和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的修改。

1.对职务侵占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修改,集中在法定刑方面,将原来两个法定刑幅度提升为三个法定刑幅度:(1)第一个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第二个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第三个法定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挪用资金罪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0条)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的修改包括两个方面:(1)将两个法定刑幅度调整为三个法定刑幅度,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7年以上有期徒刑。(2)增设从宽处罚条款,即“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