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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1条 【立法依据[1]】〈宣导〉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 【调整对象】〈辅助〉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3条 【权益保护】〈宣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4条 【地位平等】〈辅助〉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5条 【意思自治】〈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6条 【公平原则】〈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 【诚信原则】〈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8条 【公序良俗】〈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9条 【绿色原则】〈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10条 【民法法源】〈辅助〉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1条 【特则优先】〈参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2条 【地域效力】〈参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防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