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建构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是一个相对独立和比较成型的组成部分。作为专门理论的体系建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在学术规范和实践需求方面应满足以下三点要求:
一是整体化。体系是指“若干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10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是由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学说、思想、观念、经验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不能是“个别的、单独的、碎片化的”理论,而应是一个具有“宏观大模样”的全面性、成型化的整体。注11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国学者提出并阐述了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理论”“国家战略理论”“利益平衡理论”“保护体制理论”“文化传承理论”等,形成了一大批重要理论成果。注12当下中国知识产权界的学术任务,就是通过对上述思想观点进行整理和发掘,建立起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围绕着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建设的重大问题,构建一个内在统一、结构完整的理论研究体系。
二是本土化。属于“中国”的“独特”的知识产权理论模型,需以“本土资源”构成“中国特色”的基本内涵:(1)以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为核心要素。社会主义法治观涵盖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要求,蕴含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和谐善治”的法治理念。注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环境治理具有思想引领的作用。而社会主义发展观,则是统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新发展理念以创新发展为首要,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发展度”“协调度”“持续度”作为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评价标准。与以往的“公平观”“效益观”“程序观”不同,它指明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对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发展模式的中国解读。注14(2)以中国文化的合理内核为构成元素。发掘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中的“中国文化元素”,关键在于对传统文化与现代制度的结构要素进行分析、鉴别,或是梳理、整合,选择传统文化的积极之处;或是导入影响意识观念的现代制度,凭借功能机制促进传统文化转型;注15(3)以中国本土实践经验为特殊要素。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建设是一场伟大的制度创新实践。与西方国家发展的模式、进程不同,知识产权事业建设在中国具有不同于以往大国崛起的国际背景、时代情景和本土背景,这就导致了“中国问题”的存在及其解决的“中国路径”的特殊性。对此,我们既无法依赖西方世界的理论工具作出诠释,也不可能借用他国经验模式进行复制,唯有总结、归纳、挖掘本土实践所蕴含和依凭的发展观念、创新思想和法律意识,才能建构起属于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
三是科学化。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中国化建构,不应是思想、学说片段的无序组合,也不可能是文化元素、实践经验的简单概括,它需要对已有研究成果作出专门化、系统化的学术梳理、理论整合和思想提升。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内容安排,应从科学化的要求出发,体现思想认知和实践导向的双重功用、本土学说与世界文明的空间交汇、传统文化与现代知识的时间承接、宏观样式与微观细部的框架安排。
根据以上学术和实践要求,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