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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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中国知识产权价值论

知识产权价值论作为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要素,对于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正当性等基础理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价值以正义、创新、效率为价值内核,以知识产权权利要素为价值载体,凝结了知识产权制度建构的共同理念。

以历史的视角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围绕知识产权价值而不断变革与发展。在近代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中,近代知识产权制度以确认权利保护、鼓励产品创新为主要制度目标。财产秩序和创造正义是立法者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价值选择,这种价值选择产生于近代西方国家文艺复兴(Renaissance)、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e Law)的“三R”运动之中,即与个人主义精神、自由主义精神、理性主义精神密不可分。在现代知识产权的演进过程中,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由经济一体化、规则国际化更多地转向以创造正义和发展秩序为核心,与此相对应的是,知识产权价值也经历了“分配伦理→创造伦理→发展伦理”的演化过程,这具体体现为私权神圣和利益平衡的价值理念。然而,进入21世纪之后,知识产权制度的风险在逐渐放大,知识产权制度与科技进步、公共健康、社会安全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知识产权价值也需要进一步修正。

以价值的内容来看,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知识产权价值归纳为不同类型。比如,依据价值在整个知识产权价值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手段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前者是服务性的、中介性的价值,包括保护性价值、确认性价值、促进性价值;后者是知识产权主体追求最终目标的价值取向,是最终的、根本的价值。依据主体需要在现实中被满足的程度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性价值和终极性价值,一般性价值是终极价值追求在具体制度上的间接表达;终极性价值是知识产权主体的最高价值追求。

从中国的视野来看,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价值体系有着深刻的时代需求。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项西方制度的“舶来品”,其固有价值在中国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如价值文化缺失、价值认同差异、价值观念冲突等实现障碍,从而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形,甚至带来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后果。因此,需要结合中国国情,从“人本主义”和“和谐发展”两个层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价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