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知识产权研究中的“中国问题”与“中国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研究,不能满足于基本内容构成的学术要求,而应围绕着知识产权事业建设需要,在系统思考“中国问题”“中国经验”“中国道路”的基础上,形成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中国模式”。
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中的中国问题,产生于中国特殊国情。知识产权“中国问题”的独特性,基于以下几点认识:一是“超大型崛起”。作为有世界影响的知识产权大国和发展中大国,超大型人口规模、产业规模、经济规模以及社会规模的中国崛起是史无前例的,它必然是对以往大国崛起模式的超越,而不可能是对前者的复制和模仿。“超大型崛起”本身不仅蕴藏着巨大的创新力量,更会产生其他国家不曾出现的巨大问题和困难。中国社会不同群体对知识产权的不同认知、西方世界对中国知识产权的特别关注,使得知识产权问题凸显出内部困惑与外部分歧的复杂交织;二是“差异性发展”。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不平衡胜于不发达。城乡差异、中西部差异、产业差异等,决定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不可能是“一刀切”“齐步走”。在这里,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外开放和国内发展,是知识产权战略发展中面对的重大问题;三是“跨越式转型”。作为新兴工业化国家,中国只用了不到二十年的时间,其知识产权制度就实现了从低水平向高水平的转变,完成了从本土化到国际化的过渡。换言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国际环境下,中国已经失去了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所经历的漫长准备期和过渡期,因此政府对制度环境治理不够、企业对制度运用经验不足。基于以上国情分析,考量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和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诉求,回应促进知识产权法律的本土化进程和推动知识产权政策的战略化实施等社会实践需求,当前中国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可以概括为“十大关系”:一是知识产权法律建构的本土化路径与国际化趋势的关系;二是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时代性要求与本国阶段性选择的关系;三是知识产权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功能的关系;四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五是知识产权法律移植与法律精神内化的关系;六是知识产权对网络技术、基因技术的保护与维护人类精神和道德进步的关系;七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市场环境治理的关系;八是知识产权贸易全球化与中国经济主权、文化安全、技术主动权的关系;九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成本与本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利益实现的关系;十是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中单行立法与体系化、法典化的关系。上述“十大关系”研究所涉及的核心命题,集中表现为什么是知识产权制度?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建设这样的知识产权制度?质言之,问题导向是理论体系建构的前提。
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中的中国成果,共生于中国理论体系。根据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要素,众多理论成果同构在一个理论体系之中,其首要条件是内在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体现为“指导思想、实践基础和创造主体”三个方面。注23具言之,诸多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成果,概以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律观和发展观为指导,是上述指导思想在知识产权事业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具体应用的产物;这些理论研究成果来源于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事业建设的实践,是对“中国经验”的思想总结和“中国道路”的理论概括;这些理论研究成果,是冠名“中国”的知识产权主体所创造的,是中国人民思想智慧与文化精神的体现。概言之,这些理论成果根植在中国本土、服务于中国发展,表现出中国特色,具有内在的同一性,因此可以构成一个内部和谐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形成,是以众多理论成果的内在统一性为基础,同时也应以严谨的逻辑结构为要求,为此必须奠基相应的理论基石。
理论基石的表现形态就是基石范畴。基石范畴确定了理论体系内各项理论成果的共同主题,又预设了理论体系内各项理论成果的相同立场,任何一种成熟的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基石范畴。注24社会主义法治观与发展观,即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两大基石范畴,其地位和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法治观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核心范畴。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知识财产之上所设定的私人产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尽管各个学科对知识产权的属性和功能,可以作出多样性、多视角的诠释,但这些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独立的规范性价值”,注25即在法治系统下所具有的一体遵行的效力。知识产权的确认、利用、限制和保护,首先是作为法律规范而进行制度设计的,其立法宗旨在于维护知识财产的正义秩序,实施知识传播的效益目标。承认知识产权法治观所具有的理论基石地位,在于维系知识产权法律结构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的权威性,防止知识产权成为行政权力意志和利益集团的工具。注26(2)发展观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目标范畴。知识产权在制度功能与价值目标上体现了社会主义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第一,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制度工具。经济发展的实质是创新,熊彼特将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理论的核心”,认为“经济发展的基本现象是创新”。注27知识产权法在功能上是为创新之法,是创造性成果的激励和调节机制,体现了尊重创新、保护智力成果、规制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的功能;第二,知识产权表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追求。人本主义的要义即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思想理念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概括为私权保护与知识传播的二元立法原则,表现为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多元权利结构;第三,知识产权确立了“和谐发展”的制度发展目标。“和谐发展”是一种配合适当、协调有序的理想状态,包括人的和谐、社会的和谐、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自然的和平共存与进步。“和谐发展”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中国梦”。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诸多研究问题及其理论成果,都是以法治范畴和发展范畴为基石而展开的,从而表现出该理论体系应有的逻辑结构。基于排序和分类的理论体系结构见下表:
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是一个理论创新、知识创新、制度创新的创新活动过程。三十余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学人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的指导下,以科学扬弃的态度吸收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成果,发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因素,对知识产权是什么、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什么、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什么、如何加强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如何发展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旨在构建一个标示独立知识结构,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就当下而言,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还是一个目标体系,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学来说,知识产权研究在中国起步较晚,且问题复杂多样,其理论、观念和思想的总结与归纳、提炼与升华是一个艰巨的工程。可以认为,理论体系的形成尚在路上,还有待于学术界同仁作出进一步努力;就未来而言,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应是一个开放体系。宣示理论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理论创新活动的终结,以及这一理论体系本身的封闭,它应是不断发展、开放的动态体系。随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从事知识产权事业的智慧成果不断积累,可以预想,这一理论体系的学术内容将更加丰富、思想认识将更加深刻、中国特色将更加鲜明、对世界文明的贡献将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