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缩略名
本书原则上不使用经学者编辑的案例。在个别场合使用的,通过脚注注明。本书案例采用正式裁判文书或经公布的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
本书案例的名称,一般由原告(起诉人)名加检索项构成。原告为自然人但有多个的,用“等”说明;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炼容易记忆的关键词。检索项即方括号部分,“最”系最高法院,“指”系指导案例,“典”系最高法院公报公布的典型案例,“参”系最高法院各业务庭所编写、发布的参考案例;“民”、“刑”、“行”分别指民事案例、刑事案例、行政案例。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检索项的数字,系指导案例编号;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检索项的数字,系最高法院公报时间;最高法院参考案例检索项的数字一般为案例编号,无编号的为裁判文书案号;最高法院终审案例检索项的数字,系裁判文书案号。地方法院案例检索项中的“京”系北京市,各项数字系裁判文书案号。具体举例如下:
1.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缩略为“鲁潍盐业案[最指5号]”。
2.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缩略为“罗伦富案[最典行2002—5]”。
3.最高法院参考案例:《行政机关执法检查当中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不具有可诉性——封丘县电业局诉封丘县卫生局撤销检查笔录案》(第84号案例),载最高法院行政庭:《中国行政审判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5页,缩略为“封丘电业局案[最参行第84号]”。
4.最高法院终审案例:《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人民政府诉辽宁省海城市诚信房屋开发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侵权赔偿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缩略为“西柳土地案[最(2001)民一终字第79号]”。
5.地方法院案例: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6)甬镇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缩略为“夏国芳等案[(2006)甬镇行初字第22号]”。
另外,本书后附有全部案例的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