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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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行政行为原理是作者长期研究的一个领域。

从1996年起到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行为原理研究”立项之前,作者在行政行为原理领域先后发表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研究》(《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行政不作为略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假行政行为》(《判例与研究》1998年第1期)、《论行政行为的补正》(《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与张辅伦合作)、《现代行政行为的理念》(《法律科学》1996年第6期)、《行政行为的模式》(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1999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论行政行为的解释》(《珞珈法学论坛》,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北大法律评论》2001年卷)、《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追溯》(《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抽象行政行为的由来、范围和合法要件》(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行政行为的分类:概念重构抑或正本清源》(《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新华文摘》2005年第23期)和《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同时,作者主持了“行政行为判解”丛书,出版了《应申请行政行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和《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以及撰写了若干重要教材、著作中的行政行为原理部分。

在这期间,作者还发表和出版了少量行政行为制度方面的论文和著作,包括《论行政罚款》(《法学研究》1990年第5期)、《论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政担保》(《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5期,与周佑勇合作)、《论教师职称授予行为的法律性质》(《江西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与周佑勇合作)、《行政即时强制界说》(《求是学刊》2000年第1期,与何琳合作)和《规范性文件的种类》(《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以及《行政处罚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和《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与周佑勇合作)。

另外,作者还组织所在学科点的研究生,对行政行为原理展开研究。作者直接指导或参与指导的学位论文有《行政不作为》(周佑勇硕士学位论文)、《未型式化行政行为论》(李傲硕士学位论文)、《论行政行为的告知》(张辅伦硕士学位论文)、《行政行为的附款》(喻少如硕士学位论文)、《受欺诈行政行为》(肖军硕士学位论文)、《需补充行政行为》(张鹏硕士学位论文)和《需补充行政行为研究》(韩思阳硕士学位论文)等。

作者一直期待有机会对已有的研究做一次系统的梳理,并对一些尚未研究的领域进行研究。自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以来,作者先后发表的阶段性成果有:《受欺诈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责任——以行政机关为视角》(《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经济宪法学研究的尝试:分税制决定权的宪法解释》(《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6期)、《大型公共活动中政府维护公共安全职责的履行》(《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2期)、《行政和解和调解:基于公众参与和诚实信用》(《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5期,《新华文摘》2008年第17期)、《需补充行政行为:基于监督的制度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需上级指示行政行为的责任——兼论需合作行政行为的责任》(《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具体行政行为框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和《规则抄袭或细化的法解释学分析——部门规则规定应急征用补偿研讨》(《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这一期间还完成了教育部规划课题,出版了《行政协议——区域政府间合作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与何渊、李煜兴、徐健合作)。

“一切研究之要务在于寻找到与其研究对象相适应的研究方法。”注1作者在对前期研究的梳理,以及对新领域的研究中,主要采用了下列方法:第一,逻辑分析方法。这一方法主要运用于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讨论,包括对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依法治国与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模式等问题的讨论,以确立有关行政行为的基本理念和原理。第二,比较分析法。其中,学说的比较分析,主要用于讨论行政行为的分类及抽象行政行为的由来、范围和合法要件等,以梳理有关行政行为学说及其发展脉络。制度比较分析,主要用于对我国尚未建立的行政行为制度,希望通过比较提炼出某些具有一般规律的原理,以便我国制度建设时可供借鉴。这些讨论包括宪法行为与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更正等。第三,制度分析方法。对需合作行政行为来说,学说中并无太大争议,但现实中问题很多。现实中的问题,主要涉及制度设计及运行,因而采用了制度分析方法来加以讨论。在做这种分析的时候,作者没有直接去讨论学说、判例或国外的经验,只是把这些素材作为认识和分析制度的工具和框架。第四,判例研究方法。“法学的任何科学阐释都必将以法官法学作为出发点”,“法官法学总是被看作是主导性的,而且经常被看作是唯一的法学”。注2尽管“人类生活本身并非都是在法庭前上演的”,但在20世纪初“将司法判决引入现行法的阐释之中,这被认为是一项开拓性的创新”。注3这一方法也是本书最重要的研究方法,本书一半以上的章节都是运用这一方法撰写的。判例是一种司法实践,蕴含着丰富的解决问题方法或智慧,对争议已有终局性的法律结论。通过观察、概括和总结,作者试图提炼出某些共同特征,把解决问题的方法努力概括为可适用的规则,使学说具有本国基础或中国元素。对判例的观察、概括,本书遵循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最高法院各业务庭参考案例、最高法院终审案例和地方法院案例的位阶次序。也就是说,只有在高位阶判例中没有相应实践时,才引用下一位阶判例。同时,对判例内容的援用还遵循裁判摘要或裁判要旨、判词、裁判要旨理由的次序规则。第五,归纳研究方法。“在真正的科学中,归纳方法占主导地位,它力图通过事实的观察和经验的积累使我们洞察事物的本质。”或者说,“每一次演绎之前都必须有一种归纳”。注4本书对归纳方法是与判例方法相结合加以运用的,通过“对事实上在司法上实践过的东西进行描述”,注5归纳和总结当下的行政行为实然状态。总体上说,本书的写作不是基于立法主义而是基于解释主义的立场展开的。这是因为立法主义的制度建构,毕竟要比解释主义的功能释放消耗更多的社会资源。我们只有在现有的制度无法释放所需要的功能,或者说功能的释放遭遇了制度瓶颈的时候,才需要制度建构。

本书写作的指导思想,是努力实现行政行为原理的中国化。作者努力以我国实践的需求来讨论和研究行政行为原理,用经实践检验而累积的经验来校正自己在学说借鉴中的谬误。这一努力是通过判例的运用来实现的。判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中国的,解决争议的法院是中国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或规则也是中国的。判例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阐述所构成的理论,自然是中国的。当然,在我国适用的立法,在我国的行政实践,也都是中国的。但行政行为从根本上说来源于司法并服务于司法,立法、行政和司法中司法又是最终的。司法是法律规则的表述者,甚至是法制的生成机制。从本书有关重大明显瑕疵、无效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的考察可以明显地发现,即使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基于当事人争议的逼迫,法院也需要表明自己的态度,从而逐渐形成一套规则。在此意义上,司法甚至是法律规则的发现者或制定者。司法是行政实践的判断者,是随意行政的矫正者。行政法主要应该是司法的法。通过判例来实现行政行为原理的中国化,其实也为行政行为学说建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在体系安排上,本书没有采用教材式的写作体例,而采用了专题式的论证方式。这样一种安排,有利于了解本书的问题意识,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以及所取得的结论。为此,作者在每章前都简单介绍了研究思路,每节后都有简短结语。

在本书中,作者是把“行政行为”作为最广义的概念来解释和使用的,即既包括法律行为又包括事实行为,既包括单方行为又包括双方行为,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又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行为原理的研究重点,却是具体行政行为。本书对此做了较大篇幅的讨论。作者一直主张将具体行政行为称为“行政决定”,但为了保持与学界的一致性,在本书中仍称其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在引用日本和欧洲大陆法系文献时,其“行政行为”即为我们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引用我国台湾学者的文献时,其“行政处分”亦系我们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基于前后文可理解的考虑,作者有时也省去“具体”两字,而直接使用“行政行为”。有的裁判文书也基于前后文逻辑,直接使用“行政行为”而没有处处使用“具体行政行为”。作者在引用这些裁判文书时,并没有去添加“具体”两字予以说明。另外,依申请行政行为、需补充行政行为、需合作行政行为、受欺诈行政行为、瑕疵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等,都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之所以没有“具体”两字,是因为这些分类本来就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况且,也是约定俗成。加上“具体”两字,如“受欺诈具体行政行为”,既不顺畅又会造成抽象行政行为也有受欺诈行为的误解。

从1996年开始到现在,作者对行政行为原理的关注和思考已经17年,也发表或出版了较多论著。在此,我对各位编辑的支持和厚爱,谨表诚挚的谢意!在课题结项并获“优秀”后,作者又花了近两年的时间,根据新的文献和判例对结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但是,作者很多认识仍然是粗浅的。对外国学说和立法的引用,仅限于文本;对司法判例的援用,除了位阶规则和内容规则外并没有建立和使用其他更严格的标准。需要研究和需要深化的行政行为原理,还有不少,本书稿也并非全面系统。加上作者的能力所限以及杂务分心,本书与应该有的期待还有很大的距离。这是作者今后需要继续努力思考的,也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叶必丰

2013年初夏于意心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