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抢劫犯罪的其他心理特征
除了在上文中论述抢劫犯罪人的类型、抢劫犯罪的行为阶段时涉及的心理学内容之外,还可以通过分析抢劫犯罪在认知、情绪、动机、行为等方面的特征,进一步了解抢劫犯罪的心理。
(一) 认知特征
抢劫犯罪人在认知方面往往具有下列特征:
(1) 思维比较简单。抢劫犯罪人一般思维简单,用最容易获得钱的方式进行犯罪。在进行抢劫犯罪的过程中,一些抢劫犯虽然有事先策划等活动,但是,很多抢劫犯往往对其抢劫活动缺乏周密思考和谋划,在抢劫犯罪活动中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甚至为了获得钱物或者逃避惩罚而进行严重的暴力行为。
(2) 怀有侥幸心理。与思维比较简单相联系,抢劫犯罪人往往怀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力强、行动快,能够成功实施抢劫活动;或者感到自己以往运气都很好,这次进行抢劫活动也会有好运气,因而坚定犯罪的决心,鼓起勇气进行抢劫活动。
(3) 具有仇富意识。抢劫犯罪人往往对富人怀有仇视心理,不满意社会中一些人富有、一些人贫穷的状态,希望通过粗暴的、不劳而获的手段将富人的财富转变为自己的财产,用来解决自己的经济、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二) 情绪特征
抢劫犯罪人在情绪方面往往具有下列特征:
(1) 情绪容易激动。抢劫犯罪是一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情绪冲突和人际对抗的犯罪行为,犯罪人的抢劫活动往往是在情绪激动状态中实施的。犯罪人的这种情绪状态有利于调动其行为活力,增加其行为勇气,使他们能够凭借一时之勇而实施犯罪。
(2) 情绪控制力差。从另一方面来看,抢劫犯罪是犯罪人情绪控制能力微弱甚至情绪失控时发生的犯罪行为,这表明抢劫犯罪人的情绪控制能力较差,特别是对于那些见钱起意的临时型抢劫犯罪而言,犯罪人往往是在见钱之后产生的情绪激动状态中实施抢劫活动的;如果犯罪人具有较好的情绪控制能力,这类抢劫犯罪的发生率可以大大降低。
(3) 比较残忍冷酷。抢劫犯罪人是一些比较残忍、冷酷的人,这种特征使他们能够下决心用暴力手段夺取别人的财物,使他们能够在遇到财物主人或者别人的反抗、阻止时进行伤害行为,甚至可能有为了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摆脱困境而进行更加严重的暴力行为。
(三) 动机特征
抢劫犯罪是在多种动机驱使下发生的。研究表明,抢劫犯罪的常见动机主要有三类:
(1) 牟利动机。这是指为了获取物质利益而进行抢劫犯罪的动机。促使个人进行抢劫行为的最主要动机是获取物质利益。不过,从不同的抢劫案件来看,犯罪人的牟利动机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例如,有的犯罪人是为了摆脱贫困生活状态而进行抢劫犯罪,有的犯罪人是为了追求奢侈生活而进行抢劫犯罪,有的犯罪人是为了物质补偿而进行抢劫犯罪等。
(2) 报复动机。这是指为了报复他人和社会而进行抢劫犯罪的动机。一些犯罪人进行抢劫犯罪是为了通过这类犯罪行为发泄对他人和社会的不满、仇恨等消极情绪。通过这样的犯罪活动,犯罪人缓解内心积聚的消极情绪,调整扭曲的心态。
(3) 逞强动机。这是指为了显示自己的力量等而进行抢劫犯罪的动机。例如,一些人为了表现自己的强壮身体、好勇斗狠等而进行抢劫犯罪;一些人为了表现自己对于朋友的义气而参与抢劫犯罪等。赵曾渝利用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问卷,对300名抢劫罪犯进行测验后发现,罪犯在因素H(敢为性)方面显著高于中国成年人的常模,注169这说明抢劫罪犯具有容易冒险、敢作敢为、缺少顾忌等特征,这些特征会使他们容易实施抢劫等逞强型犯罪行为。
(四) 行为特征
抢劫犯罪的行为特征因抢劫犯罪人和抢劫对象等的不同而有差异。一般而言,抢劫犯罪具有下列行为特征:
(1) 结伙性。这是指几个犯罪人勾结起来共同进行抢劫犯罪的特征。从各地发生的大量抢劫犯罪案件来看,虽然有一定数量的单个人进行抢劫的案件,但是,很多抢劫犯罪都是由两个甚至更多个犯罪人一同进行的;这些犯罪人在结伙进行抢劫犯罪的过程中,往往有事先计划,有活动分工,这对于提高抢劫犯罪的成功率和增强犯罪人的安全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张应立的调查发现,2011年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发生的抢劫案件中,两人以上抢劫的84起,占全部抢劫案件的67.2%,其中两人共同作案59起,占全部抢劫案的47.2%;3人及以上合伙作案25起,占全部抢劫案的20%。注170
(2) 流动性。这是指犯罪人在不同地区进行抢劫犯罪的特征。在谋划和进行抢劫犯罪的过程中,为了保证抢劫犯罪有利可图,也为了减小被抓获的危险,一些抢劫犯罪人可能在不同地区进行抢劫犯罪,他们在某地抢劫之后,迅速转移到其他地区再次作案。在交通工具十分发达的地区,犯罪人甚至会跨县、跨市、跨省作案。
(3) 多发性。这是指犯罪人会多次进行抢劫犯罪的特征。抢劫犯罪的发生,与犯罪人的认知观念、生活方式等有密切的联系;在他们的认知观念、生活方式等没有得到改变之前,犯罪人获取财物的方法往往是不变的,这会导致他们多次进行抢劫犯罪行为。他们在通过一次犯罪活动抢得一定数额的财物后,并不珍惜轻易得来的财物,会进行挥霍享受;等到这些财物消耗殆尽时,又会接着进行新的抢劫犯罪。
(4) 凶残性。这是指犯罪人在抢劫的过程中会进行严重暴力犯罪的特征。在进行抢劫犯罪的过程中,犯罪人的凶残性会通过多方面体现出来。他们在实施抢劫犯罪时,不仅会表现得冷酷无情、心毒手狠、野蛮成性,疯狂地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甚至会在情绪激动状态中进行抢劫伤害甚至杀人、抢劫强奸、抢劫放火等穷凶极恶的行为。例如,1999年3月1日晚,抢劫案犯杜某、赵某,手持铁棒窜到湖北省南漳县刘集镇有家沟村抢劫甘某、蒋某夫妻开的商店时,遇到甘某夫妻反抗,杜、赵二人用铁棒将两老人活活打死,抢走价值2000元的财物。注171从犯罪人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来看,也能够体现出他们犯罪的凶残性。例如,张应立的调查发现,在所调查的全部125起抢劫案中,43起是持械作案,占总数的34.4%,所持械具种类繁多,例如,匕首、菜刀、西瓜刀、铁棍、螺丝刀等。注172这说明,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就已经做好了使用凶器的准备,一旦遇到被害人反抗等情况时,就有可能进行凶残的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