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史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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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商西周史丛考全本质检

如果说氏族和部落属于夏代社会结构中传统因素遗存的话,那么,国家的萌芽则是当时社会结构中的新的因素。夏代是由国家萌芽向国家的完备形态发展过渡的时期。按照古代礼学家关于“大同”和“小康”两个社会发展阶段的区分,夏代正是“小康”时期的开端。《礼记·礼运》篇在叙述完“大同”之世的情况以后谓:“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仪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智),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这是大家所熟知的一段很有名的言论。从禹所开始的“小康”时代的社会面貌,虽然与“大同”之世有了明显的区别,或如论者所谓这是阶级社会的景象,但是它与“大同”之世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今大道既隐”一句,历来多以为指“大同”之世的“大道”隐去而不行,其实应当指“大道”已经由大同之世所决定,可以凭据,因此才会有小康之世的各种礼仪制度,才会有禹、汤等“六君子”出现。小康之世比大同之世虽然出现了不少新的东西,但是有些却是一脉相承的。例如,大同之世强调“讲信修睦”,小康之世也强调“以著其义,以考其信”。《礼运》所言主旨并不在于强调“大同”与“小康”的区别,而在于强调“小康”对于“大同”的继承。从夏代国家萌芽的发展壮大情况看,它不仅有对于过去时代制度和观念的否定,而且有继承。在儒家的理论里面,大同之世以后分为两种历史时期,一种是禹、汤等杰出人物在位的时期,另一种是暴君在位的时期。《孟子·滕文公》下篇谓:“尧舜既没,圣人之道衰,暴君代作,坏宫室以为污池,民无所安息;弃田以为园囿,使民不得衣食;邪说暴行又作,园圃污池多而禽兽至,及纣之身,天下又乱。”赵注“谓羿、桀之时也”。这种暴君的行径与禹、汤等“六君子”的“谨于礼”“著其义”,迥然有别。《淮南子·览冥训》谓“逮至夏桀之时,主暗晦而不明,道澜漫而不修,弃捐五帝之恩刑,推蹶三王之法籍,是以至德灭而不扬,帝道掩而不兴”。这里将夏禹、商汤、周文王等“三王”与“五帝”并提,并没有将两者相对而言。种种迹象表明,《礼记·礼运》所谓“大道既隐”的时代,乃是大道已定,社会有所发展的时代,并不是一个与大同时代迥异而十分糟糕的时代。对于我们考察夏代国家机构的问题,《礼记·礼运》篇的这一段话里面,最为重要的是“大人世及”和“以设制度”两项。

所谓“大人世及”,主要是指社会最高权力的传递不再是原始民主制下的禅让,而是父子相继,如同视天下为家中之物一样,将社会最高权力据为私有。《礼记·礼运》篇的“天下为家”,可能蕴含着这样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视天下为个人家中私有之物;一是天下之人皆以自己的家庭为中心,亦即“各亲其亲,各子其子”。既然视天下为私有,那么,我国上古时代禅让制度的终结便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这件事情在我国社会政治的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因为它与国家的萌芽与发展密切相关。见于史载的最有典型的禅让是尧举舜、舜举禹以及禹举益等。相传“尧举舜于服泽之阳,授之政,天下平;禹举益于阴方之中,授之政,九州岛成”417。这种禅让制度实际上是原始民主制度的末尾阶段,到了禹和启的时期,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故而由传子制所代替。关于这种替代的原因,战国时人或谓是“至于禹而德衰,不传贤而传于子”418的结果,或谓是禹子启贤的结果,419似皆未中肯綮。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随着社会物质财富增长而增长的氏族贵族的贪欲和权势欲。战国时人或谓“禹名传天下于益,其实令启自取之”420,这种说法倒可能近于实际。从启所开始的“大人世及以为礼”,标志着世袭制度的完全确立。夏代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具有国家性质的新的因素。从古代文献记载看,夏代已经有了刑法,《尚书·吕刑》序“穆王训夏《赎刑》和《吕刑》”421,是夏代已经有《赎刑》存在,并曾流传到周代,成为周代制定刑法时的重要参考。所谓的《赎刑》,可能就是《禹刑》,即春秋时期晋国的叔向所说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422。关于《赎刑》的内容今已无可考,若顾名释义,则“赎刑”有可能指纳物以代罚。关于夏代的刑罚,《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载“昏、墨、贼,杀”,指犯有三种罪过者要处死。春秋时期晋国的叔向谓这是“皋陶之刑”423,可能是皋陶所制之刑而为夏代沿用者。相传,夏王芬(《史记》作帝槐,《竹书纪年》作后芬)曾经建造“圜土”,即监狱,夏桀的时候有称为“夏台”424的监狱,商汤曾经被囚禁于此。夏王朝通过奖赏和刑罚对于民众进行治理的情况在《夏书》中也有反映,那便是“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勿使坏”。425所谓“戒之用休”便是以奖赏告诫民众;“董之用威”便是以刑罚来督理民众;“劝之以《九歌》”便是用《九歌》来引导民众。《尚书·甘誓》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所谓“戮于社”应当是“董之用威”之一种。

夏代已经设官分职。《尚书·甘誓》篇载启与有扈氏大战前的誓辞,关于甘之战的情况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所谓“六卿”不大可能与周代的六卿相同,但其为夏王左右大臣则无可疑,《墨子·明鬼》篇载此事即作“左右六人”。《礼记·明堂位》有“夏后氏官百”的说法,这百名官员应当就是所谓的“六事之人”的属官。夏代的职官可能已经有了高低的区别,《礼记·祭义》篇说“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可见夏以前的时代所贵者为“德”,到了夏代,虽然还有尊老的习俗在,但所贵者即已经是“爵”。夏代未必有什么爵位,但是其官员中有了一定的等级区分,则还是可能的。流传到春秋时期的《夏书》上有“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的说法,426指听其言而观其志,给予任务以考察其完成的效果然后赐予车服以定其官阶。这些可能是夏代的设官分职时候的选拔官员的情况。夏王朝的文职官员,见于史载者有“太史令”427,专家或谓即上古时代的羲和之官,为后世阴阳家之滥觞。428见于史载的还有“车正”。春秋时人谓“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429,可见夏王朝有专司造车的职官。夏朝时期,有些方国部落有“牧正”、“庖正”一类的职官。太康失国的时候,在有仍氏长大的少康“为仍牧正”,后来少康逃奔到有虞氏时,又“为之庖正”,还“有田一成,有众一旅”430。所谓“牧正”,据说就是牧官之长;所谓“庖正”,就是掌管酋长饮食之官。夏王朝派到各地采集诗歌和意见的官员称为“道人”。《左传》襄公十四年引《夏书》载“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杜注:“木铎,木舌金铃。徇于路,求歌谣之言。”遒人的属官,盖即地位并不太高的“官师”和“工”。431所谓“工”,盖即官员的属吏。《左传》昭公十七年引《夏书》载“辰不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发生日食的时候,官员和庶人们都奔走相告。瞽当属于“工”之类者,啬夫可能是地方上的小吏,与“工”相似。夏王朝可能还有专司卜筮的官员。《左传》哀公十八年引《夏书》载“官占,唯能蔽志,昆命于元龟”。所谓“官占”,即卜筮之官。这里是讲占卜的时候,要先由卜筮之官发布命龟之辞,表达所祈求于神灵的意愿,然后才用龟占卜。《墨子·耕柱》篇载夏后启铸鼎的时候,“使翁难雉乙卜于白若之龟”,“翁难雉乙”有可能是夏启时的卜筮之官。

值得注意的是,夏代的国家还只是处于初期阶段,其组织形态、典章制度还很不完善。作为夏王朝统治基础的主要是散布于广大中原地区的为数众多的方国部落。夏的王畿地区虽然有可能有地域组织出现,但不会占主要地位。《尚书·禹贡》说大禹治水以后“九州岛攸同”,并分述九州岛的山川、土地、物产等情况,然而“九州岛”是后世的概念,不应当据此篇而断言夏代已经有了九州岛的区划。在夏代,以血缘关系为准则的氏族、部落还在社会上有巨大影响。夏王朝的“家天下”的局面尽管已经确立,但在民众的心目中,夏王还没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东夷族的羿可以轻而易举地“因夏民以代夏政”432,就是一个证据。在后世的传说里面,夏桀多被描绘成暴君形象。其实,在较早的文献里,关于桀的记载还是很简单的。汤伐桀的时候,专门指斥桀的罪状,可也只是说他“率遏众力,率割夏邑”433而已。暴君的形象可能是人们依照后世君主劣行对于桀的刻画,实际上,在夏代的国家机构里面,王权远不能与后世相比拟。《国语·周语》引《夏书》谓“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与守邦”。这一方面说明需要“后”(即君主)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另一方面又说明“后”与民众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是符合国家出现初期情况的,《夏书》的这段话应该是夏代情况的反映。

(原载《夏文化研究论集》,中华书局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