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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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物体》在霍布斯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霍布斯的哲学体系,按照他自己的意见,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这就是《论物体》(自然哲学)、《论人》(道德哲学)和《论公民》(政治哲学)。1668年,霍布斯在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哲学著作集》的第一部分就是由这样三本著作组成的。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霍布斯的哲学“三部曲”。

就这三部著作写作的顺序看,《论公民》最早,《论物体》其次,《论人》最后。《论公民》,作为专门讨论霍布斯“服从”学说的著作,其源头可以一直上溯到1640年,甚至更早些时候。因为在这一年,霍布斯的作为《论公民》前身的《自然的与政治的法律原理》(拉丁本)便已经以手稿形式在国会开会期间流传开来。注431642年,《论公民》在巴黎出版。该著实际上是《自然的与政治的法律原理》第二部分的扩充版和英译本。1647年,霍布斯在阿姆斯特丹出版了《论公民》的修订版,书名也更改为《公民哲学原理》。1650年,霍布斯先后出版了《人的本性,或政治的基本原理》和《论政治物体,或道德的与政治的法律原理》。这两部著作其实是霍布斯早在1640年即完成的《自然的与政治的法律原理》的重述和发挥,其中《人的本性,或政治的基本原理》主要由《法律原理》的1—13章的内容组成,《论政治物体,或道德的与政治的法律原理》则主要由《法律原理》第14章以下各章的内容组成。1651年,霍布斯一口气出版了三部有关《论公民》的著作:第一部是《正义与适宜原理,为〈论公民〉辩护》,在阿姆斯特丹出版;第二部是《关于政府与社会的哲学基础》,作为《论公民》的英译本,在伦敦出版;第三部是《利维坦或一个教会与共同体的质料、形式和权力》,该著在巴黎写成,于伦敦出版。《利维坦》共含四个部分:(1)“论人类”,(2)“论国家”,(3)“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4)“论黑暗的王国”。其中前面两个部分依据《法律原理》的有关内容加工而成,后面两个部分则由《论公民》的有关内容加工而成。至于《论物体》,如前所述,霍布斯虽然早在1641年在其完成对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的反驳后即准备全面启动这项工作,虽然此后他也断断续续地为写作《论物体》作过一些准备工作,但他最终却是在1651—1654年间完成书稿,并于1655年在伦敦出版。三年后,霍布斯的《论人》出版。至此,霍布斯阐述其哲学体系的三部主要著作全部出版。

毋庸讳言,霍布斯本人对于《论公民》是寄予厚望的,曾宣称:“在我自己的著作《论公民》出版之前,是根本无所谓公民哲学的。”注44而他在事实上也如愿获得了“近代政治哲学创始人”的声誉和地位。但他之首先写作《论公民》及其相关作品却并非出于他的初衷,而是出于对时局的考量。因为早在1641年霍布斯完成对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之后他打算撰写《论物体》时即拟定了他的哲学规划,即他的哲学分别以物体、人的本性和社会为对象,撰写三部著作:《论物体》《论人》和《论公民》。1642年,当他出版他的《论公民》时,给其冠以《哲学原理第三部分,论公民》(Elementorum Philosophiae Sectio tertia, De Cive)。这一名称便是对其哲学规划的一个明显不过的宣示。后来,当其1655年出版《论物体》时,将其冠以《哲学原理之第一部分,论物体》(Elementorum Philosophiae Sectio prima, De Corpore)的名称,当其1658年出版《论人》(Elementorum Philosophiae Sectio secunda, De Homine)时,将其冠以《哲学原理第二部分,论人》的名称,便进一步佐证了他的研究规划。由此看来,霍布斯之所以首先出版《论公民》及其相关作品并非其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所致,而完全是由于外部政治环境,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具体情势所致。如上所述,《论公民》及其相关作品是在1640—1651年期间问世的,而1640年乃英国长期国会开始挑战王权、揭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序幕的年份,而1649—1651年期间则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即废除君主制,确立共和制)的年份,也是作为护国主的克伦威尔正在寻求合适政府形式的年份。因此,《论公民》及其相关作品的首先出版丝毫不妨碍《论物体》在霍布斯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逻辑在先地位。

关于《论物体》在霍布斯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逻辑在先地位,霍布斯本人在《论物体》的“作者致读者书”中曾有过明白无误的说明。他写道:“我们沉思的次序应当是:理性、定义、空间、星辰、感觉性质、人;而当人长大之后,便是服从命令。”注45如前所述,霍布斯这段话中的理性、定义、空间、星辰和感觉性质,不是别的,正是《论物体》所讨论的内容,至于人和服从命令一如霍布斯随后所说,分别是《论人》和《论公民》所讨论的内容,这就明白无误地昭示了《论物体》与《论人》和《论公民》之间的逻辑关系,昭示了《论物体》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逻辑在先地位。正如倘若不理解理性和定义,我们便无从恰当地理解和阐述空间、星辰和感觉性质一样,我们倘若不理解《论物体》,我们便无从理解和阐述人的本性和服从学说,无从理解《论人》和《论公民》。因为既然人无非是具有理性能力、能够思维的物体,而国家又无非是一种人造的物体,则我们倘若不理解物体,自然也就难以理解人,从而也就难以理解作为人造物体的国家。

《论物体》在霍布斯整个哲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逻辑在先地位即使从《利维坦》这部著作的内容中,我们也可以窥见其端倪。如所周知,《利维坦》含四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论人类”,第二部分“论国家”,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如果说其中第二至第四部分是本著主体的话,第一部分无疑是本著的序言和前奏。但在第一部分里,霍布斯究竟讲了些什么内容呢?简言之,主要地就是《论物体》和《论人》中所讲的内容。因为如果说这一部分中的第一至九章着重阐述的是后来出版的《论物体》中的内容的话,注46则这一部分中后面七章(即第十—十六章)主要讲的便是后来出版的《论人》中的内容。注47这就是说,即使在《利维坦》中也潜在地存在着一个从自然哲学到道德哲学再到政治哲学(或公民哲学)的逻辑序列,亦即潜在地存在有一个从《论物体》到《论人》再到《论公民》的逻辑序列。《论物体》中的有关自然哲学思想不仅构成《利维坦》的理论前提,而且也贯彻到《利维坦》的各个部分之中。例如,《利维坦》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里就蕴含有霍布斯的自然哲学思想和一般哲学思想。该部分总共含四章,其中两章,即第四十五章和第四十六章,主要讨论的就是《论物体》中所阐述的自然哲学思想和一般哲学思想。例如,霍布斯在第四十五章“论外邦人的魔鬼学及其他宗教残余”中,就着力阐述了他的感觉学说;注48在第四十六章“空虚的哲学和神怪的传说所造成的黑暗”中,霍布斯不仅阐释了他的哲学概念、物体概念和几何学方法,宣称“哲学就是根据任何事物的发生方式推论其性质,或是根据其性质推论其某种可能的发生方式而获得的知识”,“世界是物体,具有量纲,也就是具有长、广、厚”,“几何学是自然科学之母”等,并且以此为根据,批判了种种“空虚的哲学和神怪的传说”,尤其是批判了这些哲学和神学所宣扬的“抽象本质和实质形式”。注49由此看来,《论物体》各篇的内容及其对“经院神学”和“形而上学的恩浦萨”的批判显然与此一脉相承。注50而这正表明,霍布斯哲学的三部曲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贯穿、三位一体的。而在这种三位一体的结构中,《论物体》无疑扮演着基石和逻辑在先的角色。

《论物体》在霍布斯整个哲学体系中所扮演的基石和逻辑在先的角色即使在《论物体》著作本身中也有显著的体现。除我们在前面已经多次提及的霍布斯在《致读者书》中所阐述的从《论物体》到《论人》再到《论公民》的他的整个哲学体系的“沉思的次序”外,即使在《论物体》的正文中,霍布斯也反复表达了这一意向。诚然,《论物体》主要阐述的是他的自然哲学思想,但它同时也承担了为《论人》和《论公民》提供理论基础的使命。首先,在阐述“哲学的效用”时,霍布斯虽然特别强调了“自然哲学和几何学的效用”,但它同时却又以更大的篇幅阐述了“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的效用”,指出:“要估价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的效用,与其说靠的是我们因知道这些科学获得的利益,倒不如说靠的是我们由不知道这些科学而蒙受的灾难”,并且得出结论说:“每一种类的哲学都具有同样的效用”。注51其次,在阐述“哲学的部分”时,霍布斯明确地提出了两类物体和两类哲学的观点,断言:不仅存在有作为“自然作品”的“自然物体”,而且还存在有“由人们的意志和契约造成的”“国家”,从而哲学也就有“两个部分”,“分别被称作自然哲学与公民哲学”。 但“通常又把公民哲学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研究人们的气质和生活方式,称作伦理学;另一部分则注重认识人们的公民责任,称作政治学”。注52最后,霍布斯在考察哲学的方法时,不仅考察了自然哲学的方法,还进而考察了“公民哲学与道德哲学的方法”,并且断言:“当其由感觉进展到原理时,它是分析的;而那些从原理开始的方法,则是综合的。”注53霍布斯不仅强调我们应当在物理学之后考察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而且还说明了之所以应当如此的理由。这就是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考察的是“心灵的运动”,而心灵运动的原因“存在于感觉与想象之中,而感觉与想象力乃是物理学默思的对象”。注54这就把自然哲学(物理学)与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的逻辑联系以及公民哲学和道德哲学对自然哲学的依赖性清楚不过地昭示出来了。

在霍布斯哲学的当代研究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倾向。大多数学者认为霍布斯的《论物体》极其重要,我们研究“他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必须从研究《论物体》开始,把它作为其理论体系的逻辑前提”。注55例如,马尔海伯(所著《托马斯·霍布斯或理性的作品》于1984年出版)和扎尔卡(所著《霍布斯的形而上学判定:政治学的条件》于1987年出版)等就持这样的立场。也有一部分学者,他们虽然没有将霍布斯的道德哲学和公民哲学与他的自然哲学完全对立起来,但却不太重视它们同霍布斯的自然哲学或《论物体》的关系。例如,波林在1953年出版的《托马斯·霍布斯的政治学和哲学》中曾强调霍布斯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但在1980年出版的《霍布斯,神和人》却强调《论物体》在霍布斯政治哲学中只占有“很少的位置”。注56列奥·施特劳斯在其《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甚至宣称,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的真正基础”不是“近代科学”或他的《论物体》,而是他早年形成的“人生观”。注57根据我们的上述考察,斯特劳斯所持的这样一种比较极端的观点似乎既有悖于霍布斯的初衷,注58也与客观事实相左,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