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律与理性有关吗?
我们这么展开第一节:
反论1:法律似乎与理性无涉。因为宗徒说(《罗马书》第7章23节):“我发觉在我的肢体内另有一条法律”,等等。但是由于理性不利用身体器官,所以,任何与理性相关的东西都不在肢体之内。因此,法律不是关涉理性之物。
反论2:再者,理性中除了机能(power, potentia)、习性(habit, habitus)和行为(act, actus)外没有其他内容。但法律不是理性自身的机能。同样,它也不是理性的习性,因为理性的习性是理智性的德性(intellectual virtues, virtutes intellectuales),上文我们已经论及这些德性。注6它也不是理性的行为,因为如果是那样的话,当理性的行为停止时,如当我们入睡时,法律就会停止。因此,法律与理性无关。
反论3:还有,法律推动那些服从者正当地行为。但从上述可以清楚看到,推动行为的恰恰是意志。注7因而,法律不是与理性相关,而是与意志相关,正如大法学家(Jurist)所言注8:“最高统治者所意愿的即有法的效力”(Whatsoever pleaseth the sovereign has the force of law,Quod Principi Placuit,legis habet vigorem)。
但是相反(on the contrary, sed contra),法律的职能是命令和禁止。但如前所述,正是理性在发布命令。注9因此,法律与理性相关。
我的回答是,法律是行为的规则和标准,人们借此实施行为或限制行为;法律(lex)在词源上来自束缚(ligare),它约束着人的行为。上述明确表明,人的行为的规则和标准是理性,它是人的行为的首要原则(first principle,principium primum)。注10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指向目的,是所有行动的首要原则。注11任何种类的原则就是那个种类的规则和标准:例如,在数字的类中是单位,在运动的类中是第一推动力。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法律与理性相关。
答复1:由于法律是某种规则和标准,它可以两种方式存于事物之中。其一,存在于权衡者和统治者之中。由于这对理性是恰当的,那么此时法律单独存在于理性之中。其二,以被权衡者和被统治者的方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存在于那些因为法律的存在而有所倾向的所有事物中;结果,任何产生于法律的倾向都可以称之为法律,这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某种程度的分有(participation,participative)。因此,肢体对邪情恶欲(concupiscence,concupiscendum)的趋向乃称之为肢体的法律。注12
答复2:在外部行为中,我们需要考虑活动和活动对象,例如,建造的活动和建成的房屋。同理,在理性行为中,我们需要思考理性自身的行为,即,理解和推理,以及由这种行为产生的结果。至于思辨理性,这首先是定义,其次是命题,最后是三段论或者论证。根据前文所述,注13同样也是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教导,注14由于实践理性在实践问题上也使用着三段论,由此我们在实践理性中可以发现,对于实践而言也有着如同命题之于结论在思辨理性中同等地位的东西。这类要求得到执行的实践理性的全称命题具有法律的性质。我们有时实际地考虑了这些命题,有时却习惯性地将其存留于理性之中。
答复3:如前文所述,理性从意志处获得其推动力;注15这是由于这一事实:人们意欲某种目的,理性就发布关于这一目的所要求的事物的命令。但为了使得命令的意志具有法律的性质,它就需要与特定的理性规则保持一致。应当在这个意义上理解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即有法的效力这样的说法,否则最高统治者的意志毋宁是不义而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