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商品两因素和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理解劳动价值理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商品包含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关于使用价值,它是商品的一个因素,马克思指出它有以下特征。第一,使用价值是商品的客观有用性,“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商品是“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比如,棉衣能给人保暖,面包能使人饱腹。关于这一点,马克思特别指出,使用价值是商品的客观有用性,而不是人的主观评价,它不像巴尔本所说,“欲望包含着需要;这是精神的食欲,就像肉体的饥饿那样自然——大部分(物)具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满足精神的需要”。在马克思之前及他生活的时代,关于商品价值由什么决定的理论有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还有庸俗经济学的效用论、生产费用论、供求论,而巴尔本的关于价值的看法和观点十分混乱,他不仅把使用价值和价值相混同,而且把使用价值的客观有用性等同于主观欲望的评价,主张这种主观欲望评价的效用决定价值。马克思在一些地方也使用“效用”一词,比如在讨论同量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变动时,马克思说,“假定生产一件上衣的必要劳动增加一倍或减少一半……虽然在这两种场合,上衣的效用和从前一样,上衣包含的有用劳动的质也和从前一样,但生产上衣所耗费的劳动量有了变化”,在讨论商品的交换过程时又说,当劳动产品有意为交换而生产时,“物满足直接需要的效用和物用于交换的效用的分离固定下来了”。显然,马克思所说的一件上衣的“效用”和商品满足直接需要还是用于交换的“效用”,都是在说商品作为使用价值的客观有用性,这种客观有用性,无论是生产它耗费的劳动如何变化、无论它是生产者自己使用还是提供给别人使用都是一样的,即能够满足人们某个方面的客观需要。这与巴尔本和现代西方经济学所说的“效用”完全不同。第二,无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第三,在商品社会中,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是“交换手段”。第四,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以实现,而且,“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第五,使用价值是由劳动者有具体目的、操作方式、手段的具体劳动创造的,作为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马克思的使用价值概念和现代微观经济学中的“效用”概念不同,在西方经济学那里,效用是人对某一个具体商品的主观评价,因人物、时间、地点的不同而不同,而且它还决定价值。在马克思这里,商品的使用价值体现着人类劳动和其他生产资料相结合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生产了社会物质财富,使用价值和劳动生产力相关,它不决定价值。
关于价值,它是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后剩下的商品的另一个因素。为什么要抽象掉商品的使用价值去寻找价值?因为生产商品的目的是用来交换别种使用价值,两种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进行交换,需要确定一个它们之间相交换的量的比例,比如,一只羊可以交换到两把斧子,这是不同使用价值之间的量的比例,马克思把这个比例称为交换价值,“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种量的表现是形式,是现象,形式和现象背后的内容和本质是必须要探究的。因为形式和现象的表现在不同条件下往往是不确定的、纷乱的,不能说明问题还往往引起认识上的混乱。马克思说,交换价值表现的“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因此,交换价值好像是一种偶然的、纯粹相对的东西,也就是说,商品固有的、内在的交换价值——似乎是一个形容语的矛盾”。这个看似矛盾的表述,根源于把作为形式和现象的交换价值混同于作为价值的内容和本质的价值。
考察形式与现象背后的内容和本质,必须要运用抽象的思维方法,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是使用价值的量的比例,抽象掉这个外部表现看内容,抛开现象寻找本质,那就必须要抽象掉使用价值,寻找那个可以使五光十色完全不同的使用价值建立起量的关系和比例的东西,这个东西一定是所有使用价值具有的、无差别的、共同的东西(见表2-1)。由于抽象掉了使用价值,也就抽象掉了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的具体属性,“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部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这样,商品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价值是由抽象劳动的凝结形成的,由于价值必须要由使用价值来承担,即必须要物化在商品体中,因此,在交换中价值也需要以使用价值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去寻找另一个中意的使用价值作为交换对象,这是交换能够进行的前提,而如果能够交换成功,还需要有一个商品内在固有的、公平合理的尺子来确定交换的量的比例。回到前面提出的问题,为什么一只羊能够换得两把斧子?因为它们各自所含的价值量也就是所耗费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的量相等。因此,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和本质,交换价值是价值的形式和现象。抽象劳动是蕴含在劳动者身体中的流动的劳动,它是价值实体,当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把劳动物化或凝结在商品中时,才形成价值,劳动物化或者凝结的对象是商品体,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因此,使用价值成了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表2-1 事物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综上可见,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体。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有使用价值但不是劳动产品,不是商品,比如自然环境中存在的空气、水;②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但不是为交换目的而生产的产品,不是商品,比如生产出来自己吃的粮食,所以作为价值物质承担者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社会的使用价值”,即是为别人、为社会生产的使用价值;③没有用的劳动产品没有使用价值,因此不是商品,比如生产出来的废品。需要注意的是,有使用价值但是在市场上供过于求卖不掉最终报废的商品不属于这种情况,这属于商品进入市场交换过程中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实现问题,商品在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之前,必须先作为价值实现,商品卖不掉,就不能实现价值,因此也不能实现使用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相对过剩危机爆发时,这种情况普遍存在。由此可见,商品的二因素不仅要统一于商品体中,具有统一性,而且二因素之间还有对立性,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的对立统一体。从对立性来讲,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相互排斥,二者不可兼得,商品生产者只有放弃商品的使用价值才能获得价值,获得价值是商品生产者的目的,这是商品生产者取得其他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商品的前提。
在讨论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时已知,商品的二因素根源于劳动的二重性:同一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作为抽象劳动形成价值。在商品经济中,劳动者的具有两重性的劳动过程就是商品的生产过程,所以商品两因素的对立统一根源于劳动二重性,并由此派生出商品经济基本矛盾。
具体劳动即有用劳动,它是劳动者有具体目的、操作方式、对象、手段和结果的生产活动。具体劳动和分工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具体劳动表现了分工。在商品社会里,各种具体劳动由于质的区别(比如农业劳动和工业劳动)发展成为一个多支的体系,发展成社会分工。马克思由此引申出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指出在历史上,社会分工和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社会分工体现着分工体系中的劳动者都是在为别人、为社会生产使用价值,而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体现着产品必须通过公平尺度的衡量——等量劳动或等价交换,才能使处于社会分工体系中的生产者互通有无,实现各自的物质利益,因此,才会有商品生产这种形式。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一个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存在社会分工并不一定存在商品生产,“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所以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决定的商品私有权才是商品形式存在的充要条件,是商品交换的基础。商品是物,不能自主到市场上去交换,如果没有商品被不同的人占有,没有你我之分;没有商品私有权,就没有交换关系存在,比如在原始共同体内部、古代印度公社、印加国(氏族公社)中,都是全体成员利用公共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支配劳动产品,因此不存在商品生产和交换。历史上,“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的前提条件是社会分工,而为别人生产并且要通过交换才能成为别人的使用价值即交换关系产生的前提是,交换双方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商品的私有者,必须通过交换,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并占有别人的商品。马克思说:“为使这种让渡成为相互的让渡,人们只需默默地彼此当作那些可以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就行了。”也就是说,商品交换双方“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占有者而存在”。商品的交换由交换双方商品所有者的意志决定,只有双方都愿意,才能进行交换。一个商品是不是要出卖,甚至卖多少钱,是不能由商品所有者的意志随意决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作为商品所有者,必须出卖你的商品,借此实现商品的价值并且换取所需要的使用价值,否则你就无法生活和再生产;第二,商品能不能卖出去,不能由你来决定,而是取决于需求;第三,撇开市场供求不平衡因素,商品只能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来交换。因此,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都是由商品经济关系决定的。商品生产者必须拥有商品所有权,这是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必要条件,商品交换必须以明晰的商品私有权为必要条件,它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形式下,国有企业必须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必要条件是,独立运用生产要素、独立决策和生产,拥有对自己商品的所有权。由于国有企业原本代表社会全体成员使用生产资料,其财产由公共所有,因此,如何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国有资产又仍然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现保值增值,并且使增值部分满足促进公共利益增长的需要,仍然是一个需要探索和实践的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历程来看,主导思想和主要做法是,通过独资、控股和参股合资等产权改革,让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使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最大化,同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值的部分除了用于企业发展、缴纳税收,还要通过上缴利润的形式体现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共同利益。
具体劳动还需要结合客体(生产资料)才能生产使用价值,“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式。不仅如此,他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本身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惟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归根结底是劳动和自然资源,除了自然资源以外的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都不是社会财富的源泉,因为它们只是由劳动和自然资源创造出来的、借以生产财富的手段。所以具体劳动与劳动生产力相关,具体劳动过程就是生产力发挥作用,通过对自然资源的物质变换,生产出满足人们需要的使用价值的过程。具体劳动只是进行着“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具有“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所以具体劳动是人类社会永恒的存在,具有自然属性。
关于抽象劳动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它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即“它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有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劳动有简单和复杂的差异,“简单平均劳动本身——在一定的社会里是一定的。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实际上是生产关系发挥作用的过程。因为抽象劳动不是单纯人类生理学意义上的劳动支出,这种生理学意义上的劳动(脑力和体力支出)从来就有,只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才有必要作为抽象劳动。具体来说,当为社会生产但被不同的人占有(存在私有权)的产品需要通过交换互通有无时,需要有一个区别于不同商品具体形态的第三种所有商品共同具有的、能够计量的东西作为衡量交换产品的尺度,这就是,它们都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这是抽象劳动存在的意义,也是价值关系存在的意义。以不同产品中所耗费的“一般人类劳动”作为交换基础,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平等交换劳动,实现各自物质利益的关系。从抽象劳动存在的条件看,抽象劳动是社会历史形式,由抽象劳动凝结形成的价值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只是这种关系被使用价值这个物的外壳掩盖着,是需要通过研究揭示的。抽象劳动只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劳动产品需要进行交换时才有存在的必要,抽象劳动为商品生产而生,价值和抽象劳动是特殊的社会历史形式的产物,具有社会属性。抽象劳动和价值体现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商品生产者之间必须要平等交换劳动以实现各自物质利益的关系。商品经济关系与生俱来的平等性可以从马克思对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关于价值形式研究的评价中看到。马克思指出,亚里士多德已经知道,“没有等同性,就不能交换,没有可通约性,就不能等同”。但是,由于缺乏价值概念,“亚里士多德没有能从价值形式本身看出,在商品价值形式中,一切劳动都表现为等同的人类劳动,因而是同等意义的劳动,这是因为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的,因而是以人们之间以及他们的劳动力之间的不平等为自然基础的。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占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亚里士多德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中发现了等同关系,正是在这里闪耀出他的天才的光辉。只是他所处的社会的历史限制,使他不能发现这种等同关系‘实际上’是什么”。抽象劳动和价值范畴是为了满足不同种商品的所有者平等交换使用价值的要求而产生,不同种的商品所有者平等交换使用价值的本质是无差别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交换的目的是补偿劳动耗费和互通有无,而当今垄断资本主义实施的人为的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是违背商品经济本质的,因此,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必须要限制垄断。
关于劳动二重性,马克思认为其对于建立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和理解整个政治经济学都十分重要,他之前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研究者们都没有在理论上搞清楚这个问题,所以他们虽然提出了劳动价值论,但是在一些基本问题上概念混乱,难以使其成为科学的理论,不过在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中,也有稍纵即逝的没有进一步体现出来的思想火花。马克思说:“最早的经济学家之一、著名的富兰克林,继威廉·配第之后看出了价值的本质,他说:‘因为一般说来贸易无非是一种劳动同另一种劳动的交换,所以一切物的价值用劳动来估计是最正确的。’富兰克林没有意识到,既然他‘用劳动’来估计一切物的价值,他也就抽象掉了各种互相交换的劳动的差别,这样就把这些劳动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他虽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却把它说了出来。”富兰克林已经指出,商品交换实际上是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在相互交换他们的劳动,所以价值一定是用劳动来估计的,但是他没有能够发现这种估计价值的劳动的属性到底是什么,生产五花八门商品的劳动怎么才能够去估计一切商品的价值,马克思回答了这个问题,提出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是怎样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劳动作为抽象劳动,“是劳动多少,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最大贡献是提出了劳动二重性学说,马克思在1867年8月24日给恩格斯的信中写道,《资本论》中“最好的地方”之一是“在第一章就着重指出了劳动或是表现为使用价值或是表现为交换价值这种劳动的二重性(这是对事实的全部理解的基础)”,并且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劳动二重性学说科学地说明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源泉,揭示了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的作用和价值的本质;使商品中所包含的价值有了客观计量标准,在此基础上揭示出价值量的决定、变动和交换规律;揭示了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的内容和本质,进而揭示出作为价值形式完成形式的货币的本质,最终使劳动价值理论具有了铁的逻辑,成为科学,并且为剩余价值理论奠定了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是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是中心,因此可见劳动二重性的重要地位。关于劳动二重性为什么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的问题,将在后面的剩余价值理论和劳动价值理论关系解析问题中进一步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