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层有行政级别
国企改革前,既是工厂又是政府行政部门,其中,厂长、科长、车间主任、股长等,都是国家行政人员。目前,虽然国企已改革,但大部分国企的管理层与国资监管者仍有行政级别,由政府任免晋升,国企官员化迹象明显,不仅导致国企管理层成为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还缺乏强化监督国资效率的内在动机。国企经营者未必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也未必就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而是更多考虑政府官员的政绩目标。由此,国企内部组织科层化,便会产生如行政层级多、干部比员工多、上下信息传导误差大、管理效率低等劣势。一方面,国企管理层有行政级别,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贯彻政府意志,便于执行改革政策。另一方面,国企管理层不能做出市场化决策,虽然国企管理层与政府都有最终使国资保值增值的责任,但是实现路径的选择不同。前者要靠市场竞争经营业绩,后者要完成社会功能创造政绩,而且都要在国资保值增值和国企利润最大化两个效用目标中做选择。国资委注重前者,认为后者不重要。但是,国企管理层宁肯牺牲前者,也要获得后者。
国企董事特别是董事长,并非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国资委的派驻代表。《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都规定,国企董事会选举,依赖政府部门任命。在现代公司治理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官员董事表现出更多“行政化”,而非“经营性”的价值趋向。董事会成为政治工具,国企经理选聘权仍集中在政府手中。国企董事长或董事往往兼任总经理,决策权过于集中,并与经营权混同。总经理支付董事薪酬费用(年薪、津贴、差旅费),提供决策依据信息(不会完全、充分,可能会失真),甚至是管理董事会。董事会没有主动权,只有被动权,其监督职责失灵,难以约束总经理,或转而向总经理负责。虽然经理控制董事会,会导致国企权力重心向企业自身偏移,即经理革命现象,但是国企经理滥用控制权牟取私利的道德风险,依然会损害国有股东权益。
在整体上市、完善治理结构、安排控制权后,国企的管理层选聘、激励与约束,就成为其面临的特殊问题。国企管理层收益分为隐性和显性两部分,前者(职位晋升、在职消费等)为后者(现金)的激励补充,有效提升国企绩效。(15)然而,掌握控制权的总经理,会自行设计激励组合,(16)与此同时,获得控制权收益和高额货币补偿,而且,并不需要迎合董事会提高绩效要求,只需满足“不出大事儿”的政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使不掌握控制权,总经理也能虚构盈余,满足政绩考核即可。因此,赋予国企管理层行政级别时,要加大对其行政监督。国企管理层兼具经济性与行政性,不光要实行双重激励,还要执行双重处罚。无论经济目标还是政治目标,须兼顾才予以激励,顾此失彼均要受到减薪降职处分。以同行平均薪酬为标准上限,(17)主要参考公务员待遇,适当放松限薪令(18)或给予持股长期激励。(19)但是,也需增设行业禁入条款,防止国企高管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