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国有股权结构
国企混改后,在经济效益上会取得显著绩效,(31)因此,要着力改善国企股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产权多元化。(32)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资委多次强调,“推动国企混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贯彻执行两个毫不动摇,处理好国企与民企的关系”,还有“支持民企和外企等非公资本依法参股、控股或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企混改,也鼓励国资融入民企优化产权结构”与“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政策建议。国资在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实体中,与非公资本共同进行战略性经济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国资吸纳借鉴非公资本灵活高效的经营机制;非公资本依靠国资,获得更广阔的商业平台,并发挥比较优势。
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指出,继续推进国企混改,要符合“三因、三宜、三不”的要求:一是“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产业结构、国资监管、外商投资、市场发育,以及涉及的行业等不同特征,制定国企混改个性化方案;二是“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立足于股权结构,严格功能定位,各类出资人在充分协商、确保权益的前提下选择国资独资、控股或参股;三是“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秉承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不能“为混而混、一混了之”,更不能“一刀切、下指标、赶进度”,要促进国企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稳妥推进、规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有股权结构改革主要有以下三个重点目标:一是改革为合格市场主体,曾实施“放权让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企分开、垄断行业改革和股权多元化”,又通过引入非公资本股东、重组上市等手段,明晰政企关系,强化股东监督;二是推进国资合理流动,党的十五大明确“抓大放小、有进有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小型国企大面积改制,国资向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领域集中,放大国有经济功能;三是建立现代公司治理体系,曾实施“大型国企重组上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国资管理体系”,避免“一股独大”,设立国资委履行监管责任,使经营决策、治理机制更专业化。
国企股权多元化的具体做法,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八种:一是吸引非公资本股东,着力放开投资领域,拓宽融资渠道,允许民企依法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行业,进一步改革项目审批制,招投标依据市场化操作模式;二是积极利用好外资,在继续引进外资、模仿先进技术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引进包括港澳台资本在内的境外资本直接投资或并购境内国企;三是培育战略性机构投资者,如各类股权基金、资管公司、信托基金、经纪中介和证券机构等,通过投资,以控股参股、信托代理、债转股权等方式,形成对国企的多元持股;四是支持个人向国企投资入股,抓紧完善职工等自然人投资入股的相关政策;五是激励管理者持股,关注持股资金来源,解决特殊贡献确定和测量问题;六是完善职工持股制,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功能;七是推动无形资产入股,如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尤其是建立重要科技人员参与分红和股权奖励的具体办法;八是鼓励国资与非公资本间相互参股入股、交叉持股,特别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