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观性共存
任何所有制经济都有多种产权组织实现形式,(20)公有制、混合所有制与私有制都不例外。所有制经济包括一般形式和实现形式,两者存在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后者以前者为依据,前者必须通过后者体现。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构成一定经济社会条件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实现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两者是两种不同层次的经济范畴。前者属于政治经济,界定所有制性质,相对比较稳定;后者属于经济运行,表示经济运作方式及其相关机制设计,不断发生变动。而且,前者决定后者的演变趋势。此外,在经济社会中,私有产权、公有产权往往会并存于同类所有制。经济组织也会由多种产权结构组合而成,可以是纯粹的某类产权单一组成,也可以是并存的多类产权混合组成。所以,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企股权多元化使得股权结构多样化,引入非公资本,国资控股或参股,组成多种股权结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此调试优化资源配置,不断适应市场竞争的变化。经济运行实现形式发生演变,所有制经济性质不变。
在现阶段,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之间有功能互补性,但还无法完全相互替代。在微观层面上,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协作发展,可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股份制是一种能实现多类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而且能组成多种样式混合产权结构的实现形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中,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共时态存在,同时,也会出现私人资本社会化的现象。第一阶段,资本家的私人资本组成,几乎全是资本主义的社会资本,劳动者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有资本股份比重小;第二阶段,公有资本股票投资,加大公有法人持股比例,介入社会的整体资本结构中,并参与股份公司治理,形成“既有私人资本,又有公有资本”的多元股份公司;第三阶段,股份高度分散,利益相关者增多,私人产权和公有产权相互深入渗透,组成混合产权企业。在我国,国企公司制实现形式将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由此,有利于保障国家及其他出资人的权益,促进国有资产重组改造。国企股份制实现形式将国有资产转化为国有资本,以加速国资社会化流动。混合所有制组织实现形式是国企多元投资主体的产权在股权结构混合的基础上,最终完成在治理结构上的混合。
尽管我国前期国企改革取得巨大成功,但大型国企还处于竞争性领域,而且其发展资金靠国家出资。此外,仍有部分拥有巨额国有资产和庞大员工队伍的国有集团,未被注册成企业法人。同时,还有部分国企已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但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处于电力电信、铁路航空、国防军工、金融保险等领域的特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主营业务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和国民经济关键产业,但运营不足、效率低下、腐败频发。此外,许多竞争性经营业务也造成价格歧视、分配不公、与民争利等问题,早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前期国企改革的经验教训,成为后期推行国企混改的重要依据。至2017年底,民企数量达2726.3万户,注册资本超165万亿元。一些有强投资能力的优秀民企和非公资本,渴望被处于垄断领域且有融资优势的国企接收,以拓展其资源配置范围,同时,也为国企混改解决“一股独大”“剥离竞争性业务”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